移民超市欢迎您! 美国国务院EB-5投资人签证专用咨询邮箱:NVCeb5@state.gov

移民超市-最权威的美国 EB-5 投资移民资讯网

热搜:

【法律】美国专利法改革的背景以及改革内容

2016-11-29 15:13

摘要: 2011年9月17日,奥巴马参观完位于弗吉尼亚州亚历山德里亚市的托马斯-爱迪生科技学校后,签署了《美国发明法案》。这是美国专利法过去60年来最大的一次修改,美国上一次专利法的重大修改还是在1952年。美国是世界上较 ...


2011年9月17日,奥巴马参观完位于弗吉尼亚州亚历山德里亚市的托马斯-爱迪生科技学校后,签署了《美国发明法案》。


这是美国专利法过去60年来最大的一次修改,美国上一次专利法的重大修改还是在1952年。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之一。在1787年制宪会议上,弗吉尼亚州及南卡罗来纳州代表提议设立专利制度保护发明家。当时虽有人顾虑到欧洲王室授予专利所造成的“垄断”局面,但却一致认为“专利带来的社会利益将大大超过国家给予发明家个人的利益”。


因而在美国宪法第八条第八款中规定:“国会…为促进科学及有用技术的发展,得确保作者和发明人对其有关的作品和发现,享有一定期限的独占权。”在此基础上,国会于1790年2月16日通过专利法案,4月10日经华盛顿总统签署后成为美国第一部专利法。该法颁布后,历经1793、1836、1837、1842、1849、1852、1861、1870、1921等多次修订,美国专利法逐渐形成相当完善的制度。


20世纪50年代以来,美国专利法进行了三次较大的变革:


第一次变革是1952年的法案修订、整合了历次专利法案,并融合了美国专利法史上的重要判例。


第二次变革是在1982年开始的一系列改革。美国国会对专利制度的运作方式进行了两次调整。一是专利案件司法上诉程序的变化。二是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自身费用结构和资金供应方面的改革。


第三次就是这一次了,本次对专利制度的修改酝酿近10年时间,过程颇多波折。


本次改革可以追溯到2003年2月,当时USPTO提出了《21世纪战略计划》,强调提高专利质量、协调美国专利法与其贸易伙伴专利法的必要性。同年10月,美国商务委员会提出题为《为了促进创新:竞争和专利法律政策之间的适当平衡》的报告;2004年美国国家科学研究院在对专利法进行全面详细的研究后提出了题为《21世纪的专利体系》的研究报告。这些报告均提到美国专利政策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专利质量、对自由竞争的不利影响等,为专利改革法案的提出奠定了基础。


与此同时,许多人认为美国现行专利体系破坏了发明创新的平衡,大企业穷于应付日渐增长的专利诉讼,无法集中精力创新,诉讼费用占企业成本的比例显著提高,正常的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干扰。另一方面,USPTO待审案件积压严重,审查期限长,授权专利存在问题。这些都促使人们对专利制度改革提出要求。


在这样的背景下,“专利改革法案2005”于2005年6月正式向众议院提出,该提案希望实现3个改革目标,即提高专利质量,减少失控的专利诉讼,将美国专利法和世界其他国家统一。该法案最终未获得通过。2007年,该提案在美国众议院以225票赞成,175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但在参议院遭到否决。


2009年3月初,美国参众两院再次启动了专利改革的程序,这一次,改革法案通过了参议院的审议却未能在众议院通过。2011年新会期才刚开始,美国参议院就再一次提出2011年专利法改革提案。


该提案于3月8日获得参议院通过之后,众议院的《美国发明法案》于3月30日正式提交审议。6月23日,众议院投票通过了此项提案。参众两院通过的这两项关于专利法改革的提案内容基本相同,为形成最终法案、并最终获得了总统签署生效。


改革的主要内容:


此次签署的《美国发明法案》对美国专利法的修订涉及专利流程的各个方面,其中最显著的变革就是将美国现有的“先发明制”转变为大部分国家所采取的“先申请制”;法案还重新设计了由美国专利商标局进行的授权后重审程序;法案还赋予美国专利商标局更大的财政自主权,将许可美国专利商标局自行决定收费和加大对预算的控制,使得这一机构有更多资金处理每年不断增长的专利申请量;美国专利商标局还将为企业提供专利纠纷解决渠道,以此降低企业陷入法律纠纷所耗费的各类成本。


此外,《美国发明法案》还调整了现有技术、宽限期、先用权、最佳实施例等制度,增加了优先审查制度和对微型企业的扶持政策,增加有关虚拟标识的规则,对商业方法专利设立特别的授权后重审程序,以及设立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卫星局等。同时,《美国发明法案》还简化了繁琐的专利申请程序。


其中与实体专利法相关内容,改革提案带来的主要变化是,将先发明制改为先申请制、取消现有技术的地域限制、调整宽限期的适用范围、调整最佳实施方式的公开要求、取消在国外完成的发明作为现有技术的限制、调整关于先用权的规定。这些方面的改革与实体专利法的国际协调有密切联系,改革结果将使美国的专利制度与各国专利制度趋于接近,也将为美国在实体专利法的国际协调中的一贯积极立场提供有力支撑。


除此之外,实体专利法方面的改革内容还涉及对商业方法专利的审视。


(1)发明人先申请制 (first inventor to file)


美国专利制度中的先发明制将改为先申请制。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有效申请日”定义为申请的实际提交日。随之进行的相应修改是,现行的“抵触程序”(interference,确认谁为先发明人的程序)将会取消,取而代之的是“溯源程序”(derivation,确认先申请人的发明是否源自后提交申请的发明人);“专利上诉及抵触委员会”将更名为“专利审判及上诉委员会(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另外,改革提案要求“小型企业管理委员会”就取消先发明制的效果进行研究并向国会提交报告。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先申请制,唯有美国目前仍采用先发明制,即专利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鉴于专利法国际协调的要求,再加上美国越来越多的申请人在国外申请专利,已经熟悉和习惯了先申请制的要求,因此在2005年的改革法案中就提出将先发明制改为先申请制。事实上,美国对先申请制仍存有质疑,担心会影响小发明人的利益。尽管在改为先申请制的问题上美国争论不是很大,但提案仍要求对改革的效果提交报告。


(2)宽限期


现行美国专利法的宽限期是12个月,可以享受宽限的行为不限于与发明人自己有关的行为。改革提案没有修改12个月的期限,但将不构成现有技术的公开行为修改为限于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自己进行的公开行为,或者直接、间接源自发明人的公开行为。


目前世界各国有关宽限期的规定各有不同,其区别主要体现在宽限期的时间长度和适用范围上。在时间上,各国分别规定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6个月或12月内;在适用范围上,美国的范围最宽,包括任何人进行的发表、公开使用等公开行为;我国及许多欧洲国家所适用的范围则相对较窄,只有申请人在特定的展览会或学术会议上的公开行为及未经申请人同意的公开行为才能享受宽限期;还有一些国家,包括日本、韩国、俄罗斯及多数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将该范围限于发明人公开及源于发明人的公开行为。


美国专利法此次修改之后,在宽限期的规定上与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接近。另外,近年来欧洲一些国家也主张将宽限期的范围扩展到发明人的公开行为及源于发明人的公开行为。


(3)扩大现有技术范围


改革提案提议修改美国专利法第102条有关现有技术的规定,现行条款中规定世界范围内的以专利、公开出版物形式公开,以及美国境内公开使用、销售而公开的技术构成现有技术。改革提案取消了地域的区分,即世界范围内以专利、公开出版物、公开使用、销售或者其他方式为人所知的技术均构成现有技术。

这一修改与世界各国专利制度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


(4)关于公开的要求


按照现行美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说明书中需记载“最佳实施方式(best mode)”,这一要求既是授权条件之一,也可作为无效或者使专利权不能行使的理由。提案保留了公开最佳实施方式的要求,但不再将其作为无效或者使专利权不能行使的理由。


这一修改使美国专利制度与其他国家的做法趋于一致。


(5)关于先用权制度


美国发明人保护法案1999规定了“第一发明人抗辩”规则,即所谓的先用权原则。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73条,某些情况下在先发明人虽然丧失了获得专利权的机会,但是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该项专利技术,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但这种“第一发明人抗辩”仅适用于商业方法。


改革提案建议将此先用权原则从商业方法扩展至在美国进行的各种商业使用行为。但是,这种商业使用须早于申请日之前1年或者享受宽限期的行为之前1年,以较早的时间为准。此外,改革提案中要求USPTO研究其他国家的先用权制度并提交报告。


改革提案对先用权的修改从某一角度扩展了先用权的范围,又从另一角度限制了先用权的范围,体现了先用权与宽限期规定的衔接。对于采取较宽范围宽限期的国家,在申请日之前12个月内,由发明人进行的公开行为或从发明人处了解发明或经其允许的人进行的行为均可以享受宽限期,发明人在公开其发明时就没有丧失取得专利权的后顾之忧。


但是如果别人由此获知了发明并投入使用而能够享受先用权的话,则对发明人不利,因此日本等采用此类宽限期制度的国家规定,先用权限于在申请日之前独立完成的发明。本次改革提案中对先用权的限制保证了发明人享受宽限期的权益。


(6)删除对在国外完成发明创造的限制


改革提案删除了现行美国专利法第104条和第157条中关于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的规定,即所谓的“Hilmer原则”。该原则限制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的现有技术效力,与其他国家的普遍实践不相一致。


(7)对商业方法专利的审视


改革提案要求USPTO建立一个过渡期为10年的授权后重审程序,以特定的标准和程序重新审视商业方法专利的有效性。此外,提案中还规定,在评价发明的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时,任何用于降低、避免或者延缓纳税责任的策略将被视为不足以使要求保护的发明与现有技术相区别,实际上这就意味着此类发明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舆论认为,法案的修改将加快专利的转化过程,有助于发明者和企业家更快投入新的发明创造中。谷歌、苹果、微软、通用电气、国际商业机器公司等众多企业都对该法案表示支持。支持者认为,加快专利审批和转化的过程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和刺激就业,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降低专利诉讼的成本。


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动态以及美国的专利制度的修改,常常会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也会对相关国际公约的修订等产生一定的影响。此次美国对专利制度的一些调整,对中美之间的经济、贸易方面的平衡,特别是中国的出口也势必会产生影响。


文章来源于网络

分享到:
收藏 邀请
"移民超市"推荐优秀移民律师
Robert Divine
Robert Divine
前美国移民局代理局长,著名的EB-5移民律师
Ronald K lasko
Ronald K lasko
美国最著名的移民律师,他精通EB-5和E-2投资移民签证。
Kent Gubrud
Kent Gubrud
专业从事律师职业已超过27年,知名移民律师
David Hirson
David Hirson
前美国移民律师协会投资者签证委员会主席;是EB-5中国市
李汉君
李汉君
谙熟美国移民法,在EB-5行业有着丰富的经验、办事认真负责
孙虹 Alice H.Sun
孙虹 Alice H.Sun
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硕士学位,并赴美继续学习法
Darren Silver
Darren Silver
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创立人,多次荣获最佳EB-5移民所奖
丘岩 Peter Y. Qiu
丘岩 Peter Y. Qiu
自一九九九年, 在美国中西部金融商业重镇–芝加哥市–开业以来

声明: 本网站仅作一般参考之用。这并不代表要约或招揽购买出售任何证券。 本网站新闻部分,文章内容援引、转载自其他媒体新闻,所有相关新闻内容,不代表本网立场。

在线咨询
咨询电话
扫一扫

扫一扫
获取一手资讯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