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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分析】在美国开办跨境公司,并实现移民?| L1和EB-1C的可行性分析 ...

2018-11-9 07:25

摘要: 由于过长的排期,投资移民对许多中国家庭已经变得很不现实。由此,越来越多的个人和家庭在考虑使用L1/EB-1C 签证类别移民美国。2018年10月份开始,中国大陆EB-1签证类别首次出现持久排期,超过两年,主要是由于EB-1C ...

由于过长的排期,投资移民对许多中国家庭已经变得很不现实。由此,越来越多的个人和家庭在考虑使用 L1/EB-1C 签证类别移民美国


2018年10月份开始,中国大陆EB-1签证类别首次出现持久排期,超过两年,主要是由于EB-1C申请人数剧增引起的 (注:在移民签证的优先级分配中,EB-1A,EB-1B 和 EB-1C 都合在一起为 EB-1 类)。


L1/EB-1C 简介


  • L1 属工作(非移民)签证,分 L-1A 和 L-1B。其中L-1A 是为跨国公司高管或跨国经理提供的;

  • EB-1C 属移民签证,是为同类跨国公司高管或跨国经理提供的永久居民签证(绿卡)。

(注:具有特殊专业知识的非管理人员可以申请L-1B工作签证,但无法通过EB-1C实现移民,而必须通过其它的类别,比如主要是通过EB-2和EB-3,一般需要申请 Labor Certification 即劳工证,但个别人也可能满足EB-1A杰出才能和 EB-2 NIW 国家利益豁免等类别的要求。)


虽然法律并不要求 EB-1C以 L1做前奏,但大部分申请人都是先办 L1, 然后在持有L1签证居留美国其间,办理 EB-1C 实现移民美国。这种做法比较稳妥,是可取的。



目前的大体时间进程如下:


  1. 材料预备:1-6个月,因人而异

  2. 完成并提交L1申请:1个月

  3. 移民局审批 L1:正常 4-6个月;加速2-3周(额外付费 $1225)

  4. L1 获准后首期有效期:一年,结束之前申请3年L1延期

  5. 延期有效期间,提交 I-140申请EB-1C (大体在延期的第一年中完成申请)

  6. 移民局审批 I-140 :6-10个月;没有加速选择

  7. I-140批准后,等待移民签证名额: 目前中国申请人排期 22个月,但预期会越来越长

  8. 排期到后,提交 I-485 转换身份,获取绿卡:6-12个月左右


在出现排期之前,两年之内可拿到绿卡,但由于排期,目前开始申请的人估计需要4年,但预期会变得越来越长。


相比投资移民来讲, L1/EB-1C 排期要好受的多,因为其间有 L1 工作签证,不仅可持续住在美国等待,并且有工卡(有特定限制),单从生活上来讲,和已经持有绿卡的差别不大。


如果本人和公司都具备 L1/EB-1C 的具体条件,则这是一条非常好的移民途径。既在美国创业,顺便又获得了绿卡,一举两得。


但千万不要被宣传误导,把L-1/EB-1C当成一个“秘密捷径”。


L1/EB-1C 是实打实的商业途径,不是容易的秘密捷径


通过L1签证最后转EB-1C的方式办绿卡,实际上有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并且成功率很大程度上是由申请人个人条件以及其所在公司的条件决定的,无法完全依靠第三方的服务和努力来完成(这和投资移民形成很大的反差,因为投资移民除了资金之外,对个人的背景和能力没有任何要求)。


L1/EB-1C 尽管在表面上容易,但实际上却很难,至少有如下原因:


  1. L1/EB-1C 要求申请人本人有在美国实际做高管的能力和经营的能力 (任何变相托管的方式都是不合法的),而投资移民则可以用完全合法托管的模式。

  2. 由于 L1/EB-1C 不属于投资类,目前并不受到美国证交会(SEC)的监管,导致许多项目都使用不透明的,不合规的方式,到头来其实是申请人在背负风险。最常见的不合法做法,是找一个在美国运营的公司做 “托”,制造一个申请人在中国的公司和该美国公司合资运营的样子,并且找一些需要申请人亲自到美国作为高管负责合资项目的借口。(个别情况下,这的确也可以假戏真做,但大部分情况下是经不住任何调查的,因为事实上,很多时候合资项目本身就是虚的,而有时候则虽然合作项目本身的是真实的,但 “申请人亲自到美国作为高管负责合资项目” 这个说法却是虚的。按照 EB-1C 法律,这两条中,只要有其中一条不真实,绿卡申请就不会获准。)

  3. 虽然 L1/EB-1C 在法律上不属于投资类,但实际上已经被一些人打包成了变相为高风险项目融资的一种途径,而这在本质上是一种非法绕过了美国证交会(SEC)监管的融资,因此有着额外的风险。

  4. 由于 投资移民 面临很长排期,目前许多中国移民中介开始在  L1/EB-1C 上做文章,而 L1/EB-1C 偏偏又是一个表面上很有吸引力的类别,因为听上去好像很容易。宣传L1/EB-1C 的人,甚至都无需直接说谎,只要能掩盖背后的事实,就能让人动心。但岂不知,这正是一种危险迹象。

  5. 过去这些年 L1/EB-1C 一直没有引起美国移民局的重视,被查的不多,所以蒙混过关的很多,但现在移民局已经开始关注, 风险越来越大。因此不要为过去侥幸成功的例子所迷惑。


由于申请人数大幅度增加,美国移民局对L1申请审查的严格程度也越来越高。


历史上,如果本人和雇主具备L1 签证的基本条件,则只要有一个符合法规的商业计划书,初次申请L1签证并不难获准。有关 L1 的法规在字面上甚至并不要求在美国的公司已经被设立,或有某种具体程度的人力和资金投入,就可以申请首期一年的 L1签证,之后可以续签两次,每次三年,共七年。


但从2017年开始,移民局的要求越来越严,基本上对所有的L1申请持一个默认的怀疑态度,因此需要申请人提供足够明确的证据,才能克服这个默认状态。


由于这个原因,L1 申请人目前基本都是让移民局根据在美国的分公司实际运营状态来判断是否批准申请。过去,这种标准只是在L1一年之后再延期的时候才使用。但当前的状况是从一开始申请就需要满足这样一个标准。延期时需要落实的标准则更高。


同时,需要意识到,即使L1 延期后也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可以顺利通过EB-1C拿到绿卡。L1 只是一个非移民签证。EB-1C的申请本身才是移民签证申请,其门槛实际上超过投资移民。


要想保证有比较高的L1/EB-1C成功率,需要同时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1. 国内的雇主是一个正规的公司;

  2. 并且公司已经下了决心,即使在美国的分公司几年亏本还是要投入资金进来坚持下去;

  3. 申请人个人原来在该公司的高管背景不仅满足移民法要求,并且在美国这边业务也实质性地要求申请人继续在美国担任高管, 并且公司也会为此不惜一切代价要保证申请人在美国分公司的职位和工资(无论在美国这边的业务实际需求如何)。

如果不满足上面任何一个条件,则通过L1 和 EB-1C 申请绿卡将是一个成功率很小的途径。


这也正是L1领域出现许多的造假现象的背后原因。但如果造假,虽然会提高申请的表观成功几率,但会有严重法律风险,其后果之严重性远超过本次申请失败。


对于能够确保能满足如上所有条件的人,L1/EB-1C渠道则是比较合算的,因为L1途径实际上相当于把大部分的资金负担都转嫁到了雇主公司身上,而申请人自己的资金成本和花费则比投资移民要小许多。


但是,许多正在考虑 L1 的人,其实并不是在别人的公司里做高管,而是想通过在国内自己的公司来做。许多情况下,甚至只是个人打算来美创业,希望能利用L-1找个捷径。


这样的话,羊毛出在羊身上。不顾商业实际而硬着头皮去支持一个L1和EB-1C的申请,到头来公司(其实是自己)不仅会承受极大花费和成本,而且失败的风险也极大。


对企业主,因为自己拥有公司,只要公司满足如上条件,并为自己产生一个满足L-1要求的高管位置,则原则是可以的,但问题在于所付的代价会相当高。


如果目的是硬办绿卡,则需要在不符合商业规律的前提下硬撑着运营一个公司,以保持自己是在美国做 “高管” 的样子,往往需要在本来不需要雇人的情况下雇人,结果造成巨大的额外花费。


拿 L1 公司人员的工资来讲,如果公司是自己的,原本都是自己的钱,却为了做成自己是在一个满足 L1 要求的高管位置的样子,不仅需要雇一些本来不需要雇的员工,并发工资, 还得给自己发工资,导致很大的花费。即使是发给自己的工资也不是没有成本的,因为需要纳税,并且有薪水册(payroll)成本比如社安税劳保税等。


比如,如果公司有五个员工,每年总共的花费需要30万美金。同时,为自己产生的高管位置的工资如果每年$10万美元,则每年的个人所得税以及薪水册(payroll)成本会超过$5万美元。办公室租金和其他花费每年可能达到或超过7万美元。这样,即使三年之内能够成功拿到绿卡,累计花费也超过$100万美元。


但是,如果在美国所做的商业实体是真实的,并且符合商业规律,则上面的大部分费用是商业成本,并不是移民花费。并且如果商业运营成功的话,有可能把所有的花费都挣回来并且盈利。


所以,正确的做法很关键。


真确的做法


首先,需要认真考虑自己是否具备办理 L1 的潜力。并不是所有的人都适合 L1 这个途径,但是很多人却由于受了许多广告的宣传的影响,产生错觉,以为 L1 可以不需要很大的代价就可以办成,结果是步入陷阱。


但如果认为自己有潜力也有决心,则最重要的事就是:


在美国找到合适的团队来协助完成全程。


仅仅有个好律师不够:许多人有一个错觉,以为在美国只需要找到一个好的律师就可以完成这件事。这种想法是错误的。L1 申请中法律部分的确很重要,但绝对不是最关键的。


最关键的是商业部分,包括公司的组织构架、团队人员的组建、资本构架、所有权构架、商业模式的定位和形成、详细的计划书包括市场和财务模型等。


加盟可以吗?也有许多人以为,商业部分,只要找到一个在美国的合作伙伴通过加盟的方式就可以完成。但这是导致当前 L1领域极其混乱的主要原因。


用加盟的方式做,并不是绝对不行,而是由于许多不真实的市场宣传,掩盖了其中真正的不合理以及风险。


首先必须意识到, L1 加盟常常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私募手段来募集资金。由于在美国私募资金受到严格的证券法规监管,通过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实现内在的风险控制,而任何用来掩盖私募之间实际的灰暗手段,到最后都会导致大幅度提高风险程度,并且把风险转嫁到投资人身上。


其次,用加盟的方式很难满足移民法对 L1 跨国经理和高管所担任的实际职责的要求。结果,常常最后采取的方法就是 “装样子” 的假造方法来蒙混过关。过去,由于移民局查的很松,蒙混过关还比较容易,然而现在所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并且一旦出事所造成的后果还不仅仅是本次申请被拒,而是被列为诈骗行为,造成长远甚至永久的影响。


这个问题其实并不那么难理解,只要有一点商业常识的人,实际上看一下就知道。


你只需要问你自己一个问题:


如果今天移民局的官员来到公司调查,在移民局的眼里看到的你,真的是一个跨国高管和经理,在美国的公司里边管理一个团队吗?


如果你并没有实际参与建设这个公司的过程,这个问题是没法回答的。其结果也就可想而知。


因此,理想的 L1 过程,

  • 必须建立在一个真实的商业项目基础上。这个项目必须是申请人自己能做的,也是想做的。

  • 必须在美国找到合适的团队来协助完成一个创建新公司的过程。


对L1/EB-1C 这样一个具备如此商业实质性特征的过程,传统的中介服务和律师事务所模式有这极大的缺陷。


作为 L1/EB-1C 申请人,你所需要的,是聘用一个可以整体承揽、全程托管的专业咨询团队,该团队具备“公司即产品 (CaaP)”的一体化核心专业能力,兼容法律、商业、技术、金融等能力,并能有效整合高品质第三方服务,帮助你在美国创建有效的经营实体,至少可以作为移民申请的依据,并且有可能成为一个在美国发展的切实机会。


如果在美国所做的商业实体是真实的,并且符合商业规律,则上面的大部分费用是商业成本,并不是移民花费。并且如果商业运营成功的话,有可能把所有的花费都挣回来并且盈利。


总而言之,如果符合实际的经济规律和经验法则,本人和公司都具备 L1/EB-1C 的条件,则这是一条非常好的途径,既在美国创了业,顺便又获得了绿卡。


但对许多人来讲,L1/EB-1C 并不适合。这是一个不得不接受的现实。


可以同时办 L-1/EB-1C 和 投资移民 吗?


这样做原则上是可以的。如果个人能力和经济条件许可,可以一方面通过一个可靠的投资移民项目确保绿卡申请成功,但同时在美国寻找或自己创办一个适合自己能力特长的项目,先通过 L1 到美国,然后努力经营。这样,由于自己的 L1 项目不受过多的移民目标的牵制和拖累,反而成功的可能性会大得多。


比如,没有移民目标的牵制和拖累,项目商业运作可以完全按照商业规律和原则来做。无需雇用不需要的人员,也可随时调整项目计划,以商业成功为宗旨。这样,到最后,不仅通过投资移民拿到了绿卡,而且很可能等到拿到绿卡时已经在美国有了自己的事业,可以成功立足了。


这么做有可能会 “无心插柳柳成荫”,反倒真的把 EB-1C 也办成了,但那时也不必后悔当初办了投资移民,因为这是一种风险最小化方案。


总而言之,移民美国,需要认真考虑 L1/EB-1C 的途径,但不要盲目听信广告宣传。


来源:高腾国际 GoTop Glob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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