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来美旅游的朋友还是在美新移民,了解美国当地的法律常识是必做的功课。日前,丘岩律师在一场法律常识专题讲座中介绍了如何正确与美国警察打交道的话题: 被警车闪追停后该怎么办?警察找上门该如何正确地应对?被警察限制自由了该怎么办?被警察逮捕了,惹上官司了,该怎么办? 丘律师深入浅出的讲解,让与会者受益匪浅。 被警车追停后,该怎么办? 车后突然红红绿绿警灯闪闪,警笛阵阵,这是与警察打交道的常见“开幕式”。遇到这种情况,曾有探亲父母因为不了解美国文化,下车与警察理论,结果被警察当场放倒并逮捕的案例。 那么正确的应对方式是什么? 如果被警车追停的原因不是因为交通违规,那么情况就复杂了,需要看具体个案。但始终有一点,切勿与警察理论争辩,不要急于表白,也不用惊慌。特别不应同意警察搜車之举。 此种情况下,事后西需要及时咨询律师。在很多情况下,律師都可能依宪法第四修正案對警察查案的事由(probable cause)提出动议,要求法庭判调查无效或压下所获证物。 警察找上门了,该怎么办? 警察上门,又该如何应对? 一般而言,如果警察找上门了,说明你很可能已经成为警方的调查对象(target of investigation)。 首先,要确认对方的身份和执法部门。美国的执法人员可以来自至少15个部门,连邮政都有警察。你可以要求警察(常常是便衣执法人员,英文通常是"special agent")出示警徽(Badge)等相关证件,严防假冒警察的歹徒。 在芝加哥乃至全美各地,冒充警察、电力公司职员,进入室内洗劫、伤害屋主的案例并不罕见,而且受害人往往都是老年人。至今仍是生不见人、死不见尸的UIUC中国留学生章莹颖遭绑架失踪案,嫌疑犯克里斯滕森当时就是冒充警察骗受害人上车。 辖区包括中国城的芝加哥第九分局,也经常提醒居民谨防歹徒冒充水、电、,煤气公司工作人员,以检查或维修的名义,诱骗屋主开门、伺机行窃,乃至强行进入室内洗劫财物。 因此,即便是身穿警服者,您也需要要求对方出示警徽证件,确认对方身份。如果您还是觉得可疑,可以随时打911电话报警。 其次,除非警察出示法庭签发的搜查令、逮捕令,居民有权不让警察进门。 如果是自家商铺、办公场所,比如律师,医生,会计,保险等行业的办公室,警察不能擅自进入。餐厅、歌厅等属于公共场合除外。如果警察要搜查你的家、你的商铺/办公场所,或者是你汽车的后备箱,你首先要表示反对,要求警察出示搜查令。 如果警方不出示搜查令,你可以义正言辞地反对并拒绝任何搜查。如果警察强行搜查,那么你须立即拨打911报警,记下警察编号,再找律师咨询对策。 惹上官司了,该如何面对? 丘岩律师表示,他从事刑事辩护20多年来,无数次体会到中美文化的差异。华人移民碰到官司问题,在心理和情绪上经常会有如下反映: 恐惧,紧张,担心 ... 急于解释,急于回家 悲伤、痛苦、失眠等 对于打官司,由于中美文化背景的差异,第一代华人移民与美国居民相比,有着天壤之别。在应对官司问题上,我们华人移民还处在幼儿园水平,而美国人则是博士水平。 其实,这些情绪上体现完全是没有必要的。碰到了官司,冷静和泰然处之即可。 首先,美国宪法对个人权利有着强大的保护。 其次,美国文化不会对个人进行道德评判,因为道德没有统一的标准。 第三,想脱罪是很自然的,而一个人是否有罪,要看法庭的最后判决。 惹上了官司,找一位自己可以信任的律师非常重要。 你被警察暂时限制自由,该怎么办? 有时,警方因某种缘由可以暂时限制公民自由,将其“留置/拘留”(detained)。 警方并没有给被留置者戴上手铐,也允许当事人在小范围内走动,但是不能离开警察的视线。如果要离开,比如要上厕所,那么你必须经过警察的许可。 而且,你一定要反复询问警察何时可以离开,比如 May I go home now? Am I free to go? 如果你最后获得自由,那么应该迅速作笔录,记下与警察接触的相关细节。 你被逮捕了,该怎么办? 你若被带上手铐,则100%失去自由,意味着你已成为犯罪嫌疑犯(suspect),一般会成为公诉人或检方的被告(Defendant)。丘岩律师强调两点: 其一,在逮捕的过程中不要反抗, 如果有任何拒捕行为,警察可能会动用暴力,甚至可以开枪击毙当事人。 其二,警察审讯前,你可以要求警察明确给出“米兰达警告”,例如反问警察,Am I entitled to Miranda warning? 什么是米兰达警告? 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经常也被演绎为米兰达权利(Miranda Rights),就是指警察在审讯嫌疑犯前的“老生常谈”: 米兰达警告,源自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 384 U.S. 436 (1966))。1963年,米兰达(Ernesto A. Miranda)涉嫌抢劫、绑架、强奸一名18岁女性被捕。米兰达在警局接受审讯之后,在一份“坦白书”上签名后,法庭根据米兰达的供词判其有罪。 后来,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ACLU)代表米兰达提出上诉,因米兰达的供词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法庭不应采信。 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亚州三级法院的决定,判定米兰达的“坦白书”无效,不能作为判罪证据。 丘岩律师表示,米兰达警告的核心要义,就是当事人向警察的陈述,必须是自愿的,经其同意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审核标准就是警方在审讯前有没有当面向当事人宣告米兰达警告。如果没有,其陈述将会被挑战,而失去法律效力。 因此,美国司法体系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也是美国刑法的基础。为了尽量不冤枉一个人,给一个人定罪,检方面临相当高的举证责任,而且不能依赖嫌犯的口供。
来源:《芝加哥侨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