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投资移民的设立初衷为了吸引外国投资者,为美国创造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申请要求包括投资者投资至少50万美金到一个新的商业企业,并证明投资款来自合法来源。法律规定资金来源的证据标准是“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即投资者只需证明其所述的内容的可信度超过不可信度。但是,审核申请的移民官在审理EB-5申请时往往适用更高的举证标准,要求申请人提供大量的文件证明资金的合法来源。
另外,移民局对申请人的背景和EB-5资金来源进行独立调查也并非罕见,例如移民局会通过美国驻外使馆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而不是仅仅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当资金来源文件中的信息和申请人以前申请美国签证时递交的信息,或者是公共信息不一致时,移民局可能就会对申请人进行独立调查。 移民局所采取的调查方式多种多样,既可能是简单的网上搜索,也可能是更严格的甚至是带有侵犯性的调查方式,例如打电话或突访申请人的公司,对公司会计或人力资源部门问话,致电或访问公司的审计师事务所,与当地税务机关核实申请人及其公司的税务申报情况,与当地房管局核实投资者的房屋贷款情况。
如果移民局的调查结果使其对投资者的资金来源或者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调查结束后移民局非常可能发出严重的补件信(RFE)或意向拒签信(NOID)。
为避免移民局独立调查延迟申请审批时间,以及对申请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不便,申请人和律师应尽量做到:
来源:WR移民律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