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超市欢迎您! 美国国务院EB-5投资人签证专用咨询邮箱:NVCeb5@state.gov

移民超市-最权威的美国 EB-5 投资移民资讯网

热搜:

【律师分析】通过L-1签证然后EB-1C办绿卡比EB-5投资更容易吗? ...

2018-2-15 10:25

摘要: L-1/EB-1C 是为跨国公司高管或经理提供的签证。L-1 是工作签证,而 EB-1C 是永久居民签证。 如果申请人和其所在公司都具备 L-1/EB-1C 的具体条件,这是一条非常好的途径。既在美国创业,顺便又获得了绿卡,一举两得 ...

L-1/EB-1C 是为跨国公司高管或经理提供的签证。L-1 是工作签证,而 EB-1C 是永久居民签证。 如果申请人和其所在公司都具备 L-1/EB-1C 的具体条件,这是一条非常好的途径。既在美国创业,顺便又获得了绿卡,一举两得。


但千万不可把L-1/EB-1C当成一个被宣传的 “秘密途径”,或特殊捷径。


虽然L-1签证的资金成本和申请花费没有EB-5那么高,但通过L-1签证最后转EB-1C的方式办绿卡的成功率实际上却非常低,并且成功与否基本是由申请人个人以及其所在公司的客观条件决定的。



EB-1C 尽管在表面上容易,但实际上却很难,至少有如下原因:


  1. EB-1C 要求申请人本人有在美国实际做高管的能力和经营的能力 (任何变相托管的方式都是不合法的),而 EB-5 则可以用完全合法托管的模式。


  2. 由于 L-1/EB-1C 不属于投资类,目前并不受到美国证交会(SEC)的监管,导致许多项目都使用不透明的,不合规的方式,到头来其实是申请人在背负风险。最常见的不合法做法,是找一个在美国运营的公司做 “托”,制造一个申请人在中国的公司和该美国公司合资运营的样子,并且找一些需要申请人亲自到美国作为高管负责合资项目的借口。个别情况下,这的确也可以假戏真做,但大部分情况下是经不住任何调查的,因为事实上,很多时候合资项目本身就是虚的,而有时候则虽然合作项目本身的是真实的,但 “申请人亲自到美国作为高管负责合资项目” 这个说法却是虚的。按照 EB-1C 法律,这两条中,只要有其中一条不真实,绿卡申请就不会获准。


  3. 虽然 L-1/EB-1C 在法律上不属于投资类,但实际上已经被一些人打包成了变相为高风险项目融资的一种途径,而这在本质上是一种非法绕过了美国证交会(SEC)监管的融资,因此有着额外的风险。


  4. 由于 EB-5 面临很长排期,目前许多中国移民中介开始在  L-1/EB-1C 上做文章,而 L-1/EB-1C 偏偏又是一个表面上很有吸引力的类别,因为听上去好像很容易。宣传L-1/EB-1C 的人,甚至都无需直接说谎,只要能掩盖背后的事实,就能让人动心。但岂不知,这正是一种危险迹象。


  5. 过去这些年 L-1/EB-1C 一直没有引起美国移民局的重视,被查的不多,所以蒙混过关的很多,但现在移民局已经开始关注, 风险越来越大。因此不要为过去侥幸成功的例子所迷惑。


如果申请人和所在公司本身的条件不足,则即使雇最好的移民律师也还是办不成 。


并且,即使原来条件好,也不能保证在美国开始办分公司之后,那些有利条件还能多年一直是保持对自己有利,因此也无法保障申请全程顺利。


如果本人和雇主具备L-1 签证的基本条件,初次申请L-1签证,并不难获准。但L-1 开始时只有一年期,之后需要申请延期,而移民局则是根据在美国的分公司实际运营状态来判断是否批准延期申请。并且即使L-1能延期也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可以顺利通过EB-1C拿到绿卡。L-1 只是一个非移民签证。EB-1C的申请本身才是移民签证申请,其门槛实际上超过EB-5。



L-1/EB-1C 的条件


要想保证有比较高的几率通过L-1/EB-1C得到绿卡,需要同时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1. 国内的雇主是一个正规的跨国公司;

  2. 并且公司是下了死心,即使在美国的分公司连年亏本还是要砸钱进来坚持下去;

  3. 申请人个人原来在该公司的高管背景不仅满足移民法要求,并且在美国这边业务也实质性地要求申请人继续在美国担任高管, 并且公司也会为此不惜一切代价要保证申请人在美国分公司的职位和工资(无论在美国这边的业务实际需求如何)。


如果不满足上面任何一个条件,则通过L-1 和 EB-1C 申请绿卡将是一个成功率很小的途径,除非造假 (但如果造假,虽然会提高申请成功几率,却会有严重法律风险,其后果之严重性远超过本次申请失败)。


然而,对于能够确保如上所有条件的人,这个渠道则是比较合算的,因为L-1途径实际上相当于把大部分的资金负担都转嫁到了雇主公司身上,而申请人自己的资金成本和花费则比EB-5要小许多。


据我们所知,大部分在考虑L-1的人士,其实并不是在别人的公司里做高管,而是想通过在国内自己的公司来做。许多情况下,甚至只是个人打算来美创业,希望能利用L-1找个捷径。这样的话,羊毛出在羊身上。不顾商业实际而硬着头皮去支持一个L-1和EB-1C的申请,到头来公司(其实是自己)不仅会承受极大花费和成本,而且失败的风险也极大。


对企业主,因为自己拥有公司,只要公司满足如上条件,并为自己产生一个满足L-1要求的高管位置,则原则是可以的,但问题是所付的代价。光拿 L-1 人员的工资来讲,如果公司是自己的,原本都是自己的钱,却为了做成自己是在一个满足L-1要求的高管位置的样子,给自己发工资,结果导致白白在美国上税。如果为自己产生的高管位置的工资每年$10万美元,则每年要上超过$3万美元的个人所得税,等拿到绿卡后累计也超过$10万美元。


并且上面还不包括在不符合商业规律的前提下硬运营一个公司所导致的不合理浪费。为了保持自己是在美国做 “高管” 的样子,往往需要在本来不需要雇人的情况下雇人,结果造成巨大浪费。


总而言之,如果符合实际的经济规律和经验法则,本人和公司都具备 L-1/EB-1C 的条件,则这是一条非常好的途径,既在美国创了业,顺便又获得了绿卡。但千万不可把L-1/EB-1C当成一个被宣传的 “秘密途径”,或特殊捷径。


可以同时办 L-1/EB-1C 和 EB-5 吗?

这样做原则上是可以的。如果个人能力和经济条件许可,可以一方面通过一个可靠的 EB-5 项目确保绿卡申请成功,但同时在美国寻找或自己创办一个适合自己能力特长的跨国经营项目,先通过 L-1 到美国,然后努力经营。这样,由于自己的 L-1 项目不受EB-1C 的牵制和拖累,反而成功的可能性会大得多。


起码,没有了EB-1C 的牵制和拖累,项目商业运作可以完全按照商业规律和原则来做。无需雇用不需要的人员。无需为了装样子给任何人(包括自己)发工资。随时调整项目计划,以商业成功为宗旨,而不是为了做出一个符合 EB-1C 的样子。


这样,到最后,不仅通过 EB-5 拿到了绿卡,而且很可能等到拿到绿卡时已经在美国有了自己的事业,可以成功立足了。


当然,这么做有可能会 “无心插柳柳成荫”,反倒真的把 EB-1C 也办成了,但那时也不必后悔当初办了 EB-5,因为这是一种风险最小化方案。


更多分析请看:

为什么需要尽早为赴美读书的儿女办移民?

在美国私募投资为什么必须通过有SEC注册资质的专业人员?


  文章来源:高腾国际
分享到:
收藏 邀请
"移民超市"推荐优秀移民律师
Robert Divine
Robert Divine
前美国移民局代理局长,著名的EB-5移民律师
Ronald K lasko
Ronald K lasko
美国最著名的移民律师,他精通EB-5和E-2投资移民签证。
Kent Gubrud
Kent Gubrud
专业从事律师职业已超过27年,知名移民律师
David Hirson
David Hirson
前美国移民律师协会投资者签证委员会主席;是EB-5中国市
李汉君
李汉君
谙熟美国移民法,在EB-5行业有着丰富的经验、办事认真负责
孙虹 Alice H.Sun
孙虹 Alice H.Sun
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硕士学位,并赴美继续学习法
Darren Silver
Darren Silver
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创立人,多次荣获最佳EB-5移民所奖
丘岩 Peter Y. Qiu
丘岩 Peter Y. Qiu
自一九九九年, 在美国中西部金融商业重镇–芝加哥市–开业以来

声明: 本网站仅作一般参考之用。这并不代表要约或招揽购买出售任何证券。 本网站新闻部分,文章内容援引、转载自其他媒体新闻,所有相关新闻内容,不代表本网立场。

在线咨询
咨询电话
扫一扫

扫一扫
获取一手资讯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