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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美国税收猛于虎!家庭资产如何合理"移民"? ...

2017-4-13 14:50

摘要: 一个移民美国的家庭,未来会面临着多少税收?以三口之家一年的税收为例(包括夫妻两人及18岁以下正在上学的小孩,拥有一个房子价值30万美元),家庭年收入为10万美元,除去养老金、生活费、购房贷款利息、学费、医疗账 ...


一个移民美国的家庭,未来会面临着多少税收?


以三口之家一年的税收为例(包括夫妻两人及18岁以下正在上学的小孩,拥有一个房子价值30万美元),家庭年收入为10万美元,除去养老金、生活费、购房贷款利息、学费、医疗账户、健康保险等,实际的计税收入是69700美元左右。


其中联邦收入税约为9761美元左右,州收入税(以明尼苏达州为例)为3067美元左右,联邦收入税和州收入税合计为12828美元。如果加上社会保险金6200美元和医疗保险1450美元,另加房产税6000美元,该家庭共支付了26478美元,占其毛收入的26.48%


美国是一个税收大国,公民缴纳的税收涉及面广且多,有很多税收还是国内都没有征收的,比如房产税、赠与税和遗产税。面对陌生的法律体系,不同的语言环境,移民家庭的税务规划是一件非常必要且紧急的事情。


父亲买20套美国别墅 儿子继承犯愁:遗产税高达40%


王君,中国某国有银行私人银行客户。家中独子,现年36岁。初中时赴美国求学,两年前回国,但一直没有稳定职业。


王君之父是民营企业主,母亲为全职太太。2009年开始,其父先后在美国购置别墅等房产20套,并以自己的名义持有。


2012年,王君父亲的企业破产倒闭。由于欠下债务,王家在国内的房产和存款均被查封抵债,仅剩下母亲多年积攒下的少量资金用于日常生活。屋漏偏遭连夜雨,近期王君的父亲又因病去世。


国内资产的几乎化为乌有,王君便想到去美国继承父亲的20套房产,不过意想不到的是海外资产的继承也并不是那么顺利。


王君遇到的第一个“拦路虎”就是房产税。


当王君到了美国,发现这些空置已久的房屋中,纽约州和马萨诸塞州的房子里面已经被别人住上了。原来,王君的父亲持有上述房屋多年,却没有过来居住,也没有安排当地中介负责照看经营,结果拖欠了多年房产税。因为欠缴房产税被政府拍卖了,里面早已雀巢鸠占住上了别的家庭。


随后,王君马不停蹄,横跨东西两岸,飞到了加州。毕竟他父亲在加州购买的房子最多,如果能够顺利继承,这辈子也算是衣食无忧了。到加州后,王君便找到当地律师,着手办理继承手续时,又面临一个问题,高额的遗产税。


因为王君父亲是中国国籍,没有美国绿卡,而且常年生活在中国大陆,其父亲去世后,留下的美国房产视为他父亲的美国遗产,面临美国的高额遗产税。根据美国的联邦税法规定,美国人的遗产税免税额度在2016年高达545万美元/人。然而王君父亲不是美国人,遗产税免税额度只有可怜的6万美元/人。且美国的联邦遗产税高达40%,这么巨大的资金,王君这要去哪才能筹集这40%?

 

案例分析:


上面的案例,是一个真实的事件。在我们生活中,有很多准备移民的家庭在海外都拥有财产,这些财产普遍处在两个不同的税法体系中,随时都有被征税的风险。提前做好税收筹划和财富传承是移民家庭必学面临的一大问题。

 

移民家庭的税务规划工具——信托

 

众所周知,信托常常被人们用来做遗产税的规划。目前来看,很多移民美国的高净值人士,不论是来自中国、印度、韩国,还是来自欧洲国家、非洲国家等,都钟情于在取得美国身份前,建立以不可撤销方式的赠与行为构成的信托架构,赠与非美国税务居民的受益人。

 

信托受益人为非美国税务居民考虑的因素和要约


这种信托的结构方式正好与在中国国内流行的架构方式的方向相反。在这里,我主张信托的受益人为非美国税务居民的主要考虑的因素和要约为:

1. 在这类信托搭建的时候,信托文件必须明文规定该信托不允许有美国税务居民的受益人身份。

2. 该信托在信托文件也必须明确约定,不能成为美国税务居民身份委托的信托。

 

中国式信托税务筹划的空间和时间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利用空间和时间差,巧妙规划和避免该信托行为在赠与资产的时候,出现将来可能的美国所得税问题,也同时在于避免在资产转移行为时,出现美国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界定问题。


其核心规划的技术细节,在于利用中国暂时还没有出台遗产税和赠与税,这类资产转移类税法的缺失,使得目前高净值移民在取得美国绿卡后,其搭建的信托架构不再具有产生美国税务课税收入或资产的情形。

 

不可撤销保障类家族信托筹划要点


高净值人士在移民之前,可以采取更加有指向性的信托架构方式,将部分资产转移至不可撤销的保障类家族信托,约定该信托中,委托人和其家庭成员在此信托内界定为专属保障受益人。虽然按照《美国联邦税法典》第671-677条款,委托人在信托的收入在当委托人成为美国税务居民时,有美国所得税的问题,但是与此同时,根据美国《联邦税法典》第679条款的规定,该信托内的资产在委托人过世的时候,不受美国遗产税的约束。由此来看,架构合适的信托和权衡合适的资产,是非常关键的环节,这就不得不需要资深税务会计师和律师的紧密协作了。


信托架构人寿保险对冲所得税的筹划技巧要点


显然,上述这样的架构,在所得税方面似乎并没有什么优势。但是,在架构这样类型的信托的时候,人寿保险往往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此时,就还需要架构和建立大额人寿保险,利用人寿保险来对冲信托未分配的净收益所面临的所得税,从而有效地最大程度降低委托人所面临的所得税税负。而建立这类信托最主要的核心思路,就是利用信托现有资产购买大额人寿保险。这是特定家族信托和保险金信托的优势结合,从而最大限度发挥节税优势。

 

特别提醒

非美国税务居民建立外国委托人信托的筹划空间


我在这里要特别特别提醒一下,根据美国税法法规1.679-5(a)的规定,非美国税务居民建立的外国委托人信托其信托受益人是美国税务居民,当作为委托人的非美国税务居民转换身份,成为美国税务居民纳税人的时候,该委托人在建立信托并转移资产起的5年内,依然被定义为美国所得税的纳税居民,有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这一条规定,我在过往客户咨询和与中国金融机构和专业财务管理机构交流的过程中,许多人往往都不知道这一条款,往往都会第一时间反应: “是真的吗?”当然是真的,税法法规1.679-5(a)白纸黑字,不是摆着看的,是会玩真刀真枪的。


有鉴于此,特别特别提醒,有意向移民美国的高净值人士,一定要在成为美国纳税居民前的5年,就做适当的财务税务规划,未雨绸缪,早做应对,从而最大程度利用信托架构优化的理财工具,避免这样建立的信托,产生美国税务不必要的麻烦。


落实到目前中国各类信托风起云涌的时候,对于有意移民美国的高净值人士,无论是架构家族信托、遗产信托,抑或架构各类中国式的保险金信托,早规划,早生效,早实施,是相当重要的一步规划举措。

 

高净值人士在移民美国成为美国税务居民前,通过系统、前瞻、有条不紊的税务规划,可以大大降低美国所得税、赠与税和遗产税的冲击和影响。


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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