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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局6月30日涉及投资移民事务EB-5会议的三个要点

2011-7-21 07:35 |原作者: admin

移民局6月30日涉及投资移民事务的会议现在结束了,申请者和专家都在讨论移民局会议里的一些答复倒底是有益,还是无益。

6月的这个会议是电话会议,根据佛罗里达EB-5律师Jose Latour的说法,移民局的回复涵盖了整个领域,从一两个小问题,到领域专家(seasoned expert)。

这次会议也是美国移民律师协会EB-5投资者委员会请求移民局将工作职位创造作为优先考虑后的第一次会议。上个月移民律师协会(AILA)的会议上,很多人感叹I-829的高拒绝率和对移民局州指定就业区域(TEA)认定的挑战。
专门撰写EB-5商业计划的Suzanne描述这个会议说很不成功,会议的记录充满不确定的(inconclusive)和错误的资料。

这段时间,移民局问题与回答记录好像从移民局网站上消失了,Suzanne怀疑移民局想做些更改然后再发出来。
尽管整个20页长,25个问题和回答,下面的3个看法与其他内容相比最重要。

1. 混合的资金Comingled Funds
根据法律,所有EB-5投资者必须能证明他们投入到具体项目的资金来源合法。由于各种原因 – 投资者所在国家的习惯,或记录钱如何到达具体银行账户的文化上的不同 – 证明投资者如何获得资金是非常艰巨的过程。
与此相关的是关于”混合资金(comingled funds)的解释:那些不会被最终投资到EB-5项目里面,但是与EB-5资金在同一个帐户里面的资金是否来源合法。
一个提问的人问道投资者不需要证明在其账户里,除了要投资EB-5项目的50万美元以外的资金是否来源合法,(举例:比如你在一个将汇款50万美元到区域中心监管账户的账户里总共有150万美元,是否你只需要证明这里的50万美元来源合法,你没有义务给移民局证明所有150万美元来源合法,因为你认为除50万美元以外的100万美元与申请EB-5无关)下面是移民局的回答: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投资者账户里与要投资的50万美元在一起的钱可能需要有记录来证明其符合美国法律8 CFR 204.6(e) and 8 CFR 204.6(j)(3)。常常,转款包括了来自不同来源的多个处理流程。可能从最初的记录很难看出哪一笔资金被用于其他用途。此外,8 CFR 204.6(g)(1) 要求提供所有EB-5和非EB-5资金来源必须被认定为合法。(这一点是由中国大陆管理机构对个人外汇管制造成的麻烦,根据中国法律,每个中国人每年只能有权限与海外发生不多于5万美元的汇款。)
如果移民局认定那些资金不“明显来源于最初的证实的记录来源”,那整块自己不完全是针对EB-5投资项目的,投资者仍然需要证明这些50万美元以外的资金来源。
如何明显确定(那些资金)“明显来源于最初的记录”可能是下一个会议里面的好问题。

2. 保留的工作职位?”Saved” Jobs?
对这个问题,问题本身远比移民局的回答有兴趣。移民局的回答是:
我们的理解是当EB-5投资者的钱给生意提供了资金,该EB-5投资者就对所有因此而保留住的职位的贡献归结为其投资所产生的。是这样吗?
保留还是创造?不幸的是在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移民局省略了保留工作职位的讨论。只是阐述“创造不少于10个全职就业”就足够了。移民局没有讨论是否项目可以用EB-5的资金来拯救那些如果不这么做就会被失去的就业。
很多区域中心发起人希望保留工作职位将被计算在产生的就业里面。

3. 花费型模式,指定就业区域和文件记录
Expenditure models, TEA’s, and documentation

另外一个问题提到的就是就花费型算法,I-829阶段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明材料来证明间接就业是如何产生的?最初经济学影响报告里所谈到的基本事实是否发生这一点是否很关键。
移民局回答很模糊。仅表示“投资者I-829申请。。。需要有证明文件来证明资金被用于在I-526申请时所描述的产生就业的活动里,”移民局对第二部分的回答看起来有些难以捉摸:

在经济学报告里面所述的一些基本事实有些发生有些没有发生,这对一个I-829申请的最终批复的影响要依据那个申请的具体事实模式来判断

换句话说,视情况而定。

类似的混沌的回答是伴随着对于EB-5投资者投资指定就业地区(TEA)的回复,为什么投资者要证明超过50万美元以外的资金合法。投资者被要求投资50万美元,为什么他/她还需要证明超过这部分的资金来源呢?
移民局的回复是:
法典8 CFR 204.6(j)(3) 资产来源于合法途径意味着:倒底是资金还是被要求的资金。这样的话,投资者要证明任何资金投资进入EB-5项目的资金合法。此外,法典8 CFR 204.6(g)(1)要求所有EB-5和非EB-5资金必须被认为是来源于合法收入才可以。
听起来对,但是为什么EB-5投资者要被要求展示超出其实际EB-5投资的资金呢?

如果这些模糊的回复有任何意义,最重要的看法恐怕是不让EB-5签证专家从问题与回答文件里面找得到任何明确的东西吧。
关于移民局闪烁其辞的最常见的批评:事实上,合法。

*“移民超市”专家是唯一被授权编译自美国行业媒体主编Michael Gibson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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