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6月30日涉及投资移民事务的会议现在结束了,申请者和专家都在讨论移民局会议里的一些答复倒底是有益,还是无益。 6月的这个会议是电话会议,根据佛罗里达EB-5律师Jose Latour的说法,移民局的回复涵盖了整个领域,从一两个小问题,到领域专家(seasoned expert)。 这次会议也是美国移民律师协会EB-5投资者委员会请求移民局将工作职位创造作为优先考虑后的第一次会议。上个月移民律师协会(AILA)的会议上,很多人感叹I-829的高拒绝率和对移民局州指定就业区域(TEA)认定的挑战。 这段时间,移民局问题与回答记录好像从移民局网站上消失了,Suzanne怀疑移民局想做些更改然后再发出来。 1. 混合的资金Comingled Funds 根据法律,所有EB-5投资者必须能证明他们投入到具体项目的资金来源合法。由于各种原因 – 投资者所在国家的习惯,或记录钱如何到达具体银行账户的文化上的不同 – 证明投资者如何获得资金是非常艰巨的过程。 一个提问的人问道投资者不需要证明在其账户里,除了要投资EB-5项目的50万美元以外的资金是否来源合法,(举例:比如你在一个将汇款50万美元到区域中心监管账户的账户里总共有150万美元,是否你只需要证明这里的50万美元来源合法,你没有义务给移民局证明所有150万美元来源合法,因为你认为除50万美元以外的100万美元与申请EB-5无关)下面是移民局的回答: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投资者账户里与要投资的50万美元在一起的钱可能需要有记录来证明其符合美国法律8 CFR 204.6(e) and 8 CFR 204.6(j)(3)。常常,转款包括了来自不同来源的多个处理流程。可能从最初的记录很难看出哪一笔资金被用于其他用途。此外,8 CFR 204.6(g)(1) 要求提供所有EB-5和非EB-5资金来源必须被认定为合法。(这一点是由中国大陆管理机构对个人外汇管制造成的麻烦,根据中国法律,每个中国人每年只能有权限与海外发生不多于5万美元的汇款。) 如果移民局认定那些资金不“明显来源于最初的证实的记录来源”,那整块自己不完全是针对EB-5投资项目的,投资者仍然需要证明这些50万美元以外的资金来源。 如何明显确定(那些资金)“明显来源于最初的记录”可能是下一个会议里面的好问题。 2. 保留的工作职位?"Saved" Jobs? 对这个问题,问题本身远比移民局的回答有兴趣。移民局的回答是: 保留还是创造?不幸的是在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移民局省略了保留工作职位的讨论。只是阐述“创造不少于10个全职就业”就足够了。移民局没有讨论是否项目可以用EB-5的资金来拯救那些如果不这么做就会被失去的就业。 3. 花费型模式,指定就业区域和文件记录 Expenditure models, TEA's, and documentation 移民局回答很模糊。仅表示“投资者I-829申请。。。需要有证明文件来证明资金被用于在I-526申请时所描述的产生就业的活动里,”移民局对第二部分的回答看起来有些难以捉摸: 类似的混沌的回答是伴随着对于EB-5投资者投资指定就业地区(TEA)的回复,为什么投资者要证明超过50万美元以外的资金合法。投资者被要求投资50万美元,为什么他/她还需要证明超过这部分的资金来源呢? 移民局的回复是: 听起来对,但是为什么EB-5投资者要被要求展示超出其实际EB-5投资的资金呢? 关于移民局闪烁其辞的最常见的批评:事实上,合法。 *“移民超市”专家被授权编译自美国行业媒体EB5Info迈克尔。盖伯逊的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