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慢慢发展模式”:建立分公司,先办理L-1A,慢慢发展等公司具有相当规模后再申请EB-1C:
典型的模式是:中国母公司派申请人在美国设立子公司发展自己在国内的企业。申请人需要办理L-1签证到美国来经营这家子公司。对于新公司申请L-1,美国移民局主要看母公司的起初投资。(* Note: 一般在30万美金左右为最好)另外,这个子公司还需要提供商业计划书解释来美后的发展。当在美国的企业发展到有三层的组织机构图就可以办理EB-1C的申请。
(2)“收购模式,先L-1A,再EB-1C”: 收购美国一家(或两家)成立已久的相具规模的公司,先办理L-1A,
典型的模式是:中国母公司可以在这边设立一家集团公司(Holding Company) 然后用这家美国子公司直接收购一家美国公司,占有其51%以上的股份。先办理L-1A签证,等拿到签证半年左右后再办理EB-1C跨国公司高级管理者绿卡。一般来说被收购的企业最好有10个左右的员工和将近100万左右的营业额。收购美国的公司后,集团公司最好能有3到4层的管理层。之后,申请人就可以办理EB-1C的绿卡申请。*(如下图)
操作流程: 第一步:委托我们 委托合同签订后,委托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律师服务费(该笔律师服务费为不可退费用)。我们会向您提供一份中英文“委托合同”。(请注意:依照美国法律,“委托合同”仅英文版具有法律效力。) 如何在中国委托我们: o 第一步:您可以向我们的售前专业顾问咨询任何相关问题。 o 第二步:请您或您雇主签署“委托合同”并支付第一笔委托金。 第二步:成立美国机构 美国机构成立后,委托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服务费。 1、注册美国公司 律师服务范围: · 尊贵服务包括:律师会帮助客人订制一个适合的公司形式并会向所在州州务卿递交公司申请和税号申请。 § 适用人群/公司:有美国地址,银行帐号,以及社会保险号(SSN) 的个人以及公司。 · VIP 服务包括: 1)律师会帮助客人订制一个适合的公司形式并会向所在州州务卿递交公司申请和税号申请。 2)使用律所地址建立公司。 3) 协助客人申请银行帐号。 § 适用人群/公司:没有合适的美国注册公司地址;没有美国银行帐号;没有社会保险号(SSN)的个人以及公司。 政府费用: 根据您选择的不同州而定。以下是几个州申请费用报价。 (请注意,不包括加急申请费用)
(备注:政府费用随时会变更)
2、选址(如有意向申请L-1签证,需要向移民局递交公司租赁合同) 地产租赁中介: 根据移民局的要求在递交L-1签证申请的时候,需要美国公司出示在美公司办公室的租赁合同及办公室照片等。 对于来自祖国的客户来说, 您需要首先聘请地产租赁经纪为您提供这方面的服务。在美国主要的州,我们可以为您联络当地的地产租赁经纪。 详情请询问谷律师。 地产租赁中介的收费: · 商业: 2%—— 4% (您房租的百分之二到百分之四做为经纪报酬) 地产租赁中介的服务基本包括: · 帮助您选择适合您公司的地址; · 洽谈租赁协议; · 带您参观各租赁地址; 第三步:申请L-1签证 移民局批准书(即I-797表,Notice Action)获批后 L-1签证委托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服务费。 L-1签证转EB-1C移民委托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服务费。 第一步:向律师递交材料: · 请将在表格A中所列的资料以邮件或是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到处理您案件的律师办公室。 · 律师整理整理翻译材料 · 律师制作商业计划书 第二步:我们的律师会兢兢业业为您撰写petition(移民局陈清申请),做好初次申请,向移民局递交申请: · 您的专署律师会与您保持联系,及时向您报告案件进展。 第三步:申请结果(USCIS decision): · 第一种可能性:立即批准。 · 第二种可能性:需要补充材料 (RFE)。 如果需要补充材料(RFE),您的专属律师会与您联系。通常律师做好第一次申请,以避免RFE。 移民法律要求: 根据美国移民法和移民局的规定以及我们多年的申请经验,L-1签证申请的基本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要求: · 该跨国公司的美国机构与美国境外的关联机构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关系。这样的关系包括母子公司,分公司以及附属公司。 · 该跨国公司必须正在或将要,至少在受益人的L-1有效期内,直接或通过合格的机构同时运作美国和至少一个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只需要有经营收益,不要求一定涉及国际贸易。这里的“运作”是指通过合格的机构正常的,有系统的,持续的提供商品或服务。注意:仅仅是在美国境内或境外设有工作人员或办公室是不能满足要求的。 对L-1受益人的要求: · 该受益人必须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工作。该受益人的工作必须是经理级的高管人员(L-1A)或者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L-1B)。 · 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定,经理级的高级管理职务(L-1A)主要包括: o 管理一个组织,部门,机构或某个组织的组成部分。 o 监督和掌控其他主管,经理或专业人士(professional)。移民法罗列的专业人士有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内科医生,外科手术医生,各种教育机构的老师。当然,不仅仅限于这些职业。 o 有任命和罢免员工的权力,或者有人事建议权(对于直接接受其监督的员工),或者管理组织内部的一个核心部门。 o 请注意:级别稍低的主管,如果直接接受其他更高级主管的管理,该级别稍低的主管一般不符合L-1A的要求。但是,如果该主管管理的是上述提到的“专业人员(professional)”,那么他是符合L-1A的要求的。比如该主管的管理对象是公司里的律师或会计师,那么即使他不是高层的管理人员,也是符合L-1A要求的。) · 根据移民法的规定,申请L-1B所要求的“专业知识”是指个人拥有的关于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等方面以及它们在国际市场的运用的特殊知识;或者关于该跨国公司运营和程序上的高级知识或者专长。移民局罗列了一些符合条件的职业,比如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内科医生,外科手术医生,各种教育机构的老师。但符合条件的不仅仅限于这些职业。 · 虽然移民法和移民局未对L-1受益人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提出具体的要求,但是申请人必须证明L-1受益人的教育水平和工作经验与其职位相符。 · L-1受益人必须在L-1签证过期之前离开美国。 筹建新公司的额外要求 如果跨国公司计划将L-1受益人送至美国筹建该跨国公司的美国机构,申请人不需要证明美国机构的存在以及与境外机构的互动,但必须同时满足下面的要求: · 跨国公司必须担保有足够的资金解决新公司的办公场所. · 在L-1签证批准后的一年内,该新建的公司机构必须能为L-1受益人提供所承诺的经理级高管职务。(使用L-1B专业知识则不受此条约束) 申请需要准备的文件清单: 表格A :
第四步:L-1签证申请绿卡 L-1签证转EB-1C移民委托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服务费 委托人在美国成立的分公司运营一年后,我们向移民局递交移民无条件绿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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