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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监会SEC关于适格投资人新的解释将会影响EB-5的D条款发售

2014-8-18 08:58 原作者: admin

2014年7月3日,美国证监会公司财务部发布了对适格投资人AI的最新解释。AI的定义对于EB-5市场十分关键,因为这决定了非美国人士是否可以作为EB-5的投资人。

在2012年的时候SEC在1933年证券法的基础上加入了新的免注册D条款506(c)法则,规定只要私募发售的宣传对象是适格投资人且发行人采取了合理措施对适格投资人的身份进行了验证并满足了D条款的其他特定条件,那么这种私募行为就是被允许的。为了认证投资人的适格身份,发行人可以采用4种非排他性安全认证方式中的一种或者采用原则认证方式。这种方式要求发行人对每位投资人和交易的事实情况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步骤措施给出一个客观的判断。

采用原则认证方式时,发行人需要考虑:(1)投资人性质与投资人自称的适格类型(2)发行人持有的投资人投资金额与类型信息(3)发行的性质包括发行的方式与条款(比如最低投资额)。

在D条款506(c)法则之下,“适格投资人”包括满足以下条件的自然人:(1)在之前2年中每年有超过20万美金的收入(或者加上配偶收入超过30万美金)且当年预计可以获得同等数额的收入(收入认证方式)(2)拥有超过1百万美金的净资产(单人或者与配偶的总和/ 净资产认证方式)。根据SEC最新的解释,如果投资人上报的收入不是美金,可以按照收入年的最后一天汇率或者收入年的平均汇率换算成美金以判断投资人收入是否满足要求。投资人的净资产也可以采用类似方法进行判断。

为了帮助发行人根据原则认证方式下的收入认证进行判断,SEC公司财务部给出了如下建议:(1)审查投资人之前2年的国税局IRS报税表格(2)让投资人签署声明确认(i)最近一年的IRS表格还没有递交(ii)最近一年的收入金额(iii)该收入满足适格投资人的条件(iv)当年投资人预计可以达到要求的收入水平。

SEC公司财务部还说如果投资人不是美国纳税人无法提供IRS表格报告收入,那么发行人可能无法依据外国的税表用于506(c)(2)(ii)(A)规则下的安全收入认证方式。SEC给出的理由是这种认证方式的基础是建立在IRS“虚假信息惩罚措施”基础之上的——这是外国税表无法保证的。然而SEC公司财务部表示如果外国税表有着与IRS表格类似的虚假信息惩罚措施,那么发行人还是可以通过审核这些外国税表用于原则收入认证方式。

对于净资产认证,SEC公司财务部提供指引称发行人不能使用由非美国消费者报告机构出具的消费者报告,但是可以采用原则方式认证投资人的净资产。此外,如果投资人的税务评估文件时效超过了3个月,那么该文件就无法用于适格投资人的认证。在原则认证方式下,如果投资人最新的税务评估显示其净资产(扣除债务)超过1百万美金,那么发行人可以据此确认投资人的适格身份。

AI的新解释加强了可靠文件审核的重要性,并为决定采取哪一种认证方式提供了灵活性。由于遵守证券法的义务在发行人一方,SEC公司财务部要求当投资人适格身份出现疑点时,发行人必须采取额外的措施对投资人身份进行认证以满足合理认证义务的要求。

比起目前EB-5融资更常使用到的S条款,AI新解释与D条款关系更为密切一些。这些说明解释与当前的本土以及海外发行有关,且如果发行人通过S条款举行大型发售拥有超过500个非适格投资人时,上述解释可能也会用于判断发行人是否需要根据1934年证券法12(g)章节进行注册。

作者:Robert Ahrenholz 与 Mariza McKee (Kutak Rock有限合伙公司)

文章来源:II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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