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EB-5百事通”继续讲解第四、第五个被拒案例,并分析原因。 第四个被拒案例 【进展简介】 2012年6月1日,申请人递交526申请,附带证明文件包括:1)新的商业性企业(NCE)的组织章程,营业执照,商业计划,租赁合同2)资金来源证明,包括贷款文件,汇款文件3)跟就业创造有关的证明文件。 2011年3月7日,移民局要求补件 ( RFE),并特别指明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进一步证明文件: 1)申请人确实有注入所要求的最低额资金到新的商业性企业中(NCE) 2)申请人声称的投资金额确实有投放到项目的建设当中,并处于“风险”状态,而不是处于可以继续用来做投资的可利用状态。 3)所投资金来源合法 4)能创造要求的就业数量 2011年5月31日,申请人递交补件资料 2011年7月13日,移民局拒绝了申请 2011年8月12日,申请人就申请结果提出上诉 2013年6月20日,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发布通知,申请人有故意篡改重要事实: 1)在申请人递交的两份526申请中,出现了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关于什么时候第一次注资NCE,投资的初始金额及总共金额各是多少,在两次的526申请中,申请人给出了不一样的答案。 2)申请人提交的I-140及I-485申请,也出现了互相矛盾的信息。 【被拒主要原因】 没有对以下方面做出充分证实: 1.全部投资金额是否在项目里处于“风险”状态 2.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3.贷款是否是以自己的资产作为抵押担保 4投资是否能创造移民局要求的就业岗位数量 第五个被拒案例 【进展简介】 加州移民局先前通过了526申请 随后,加州移民局表明其撤回“526通过决定”的意向 之后,移民局正式宣布撤回其之前所做出的526通过决定 2012年4月17日,行政上诉办公室(AAO)驳回申请人就“撤回决定”的上诉,原因: 1.申请人没能满足通过申请的适格条件 2.申请人故意篡改重要事实 【被拒主要原因】 1. 没有证明其投资资金处于“风险”状态 2. 没有证明项目能够产生申请通过所必要的就业岗位数量 3. 提交的转租合同是假的,构成了欺诈行为(根据申请人的526表格,即将创立的这个新的商业性企业(NCE)是申请人与另外一方的合资企业,表格上填写的关于此项目的地址,据移民局记录显示,之前已有两位与此项目不相关的526申请者使用过,而移民局在2010年9月对项目地进行实地考察后发现他们无法证实除了已存在的合资企业外,还有其它任何新的合资企业在那栋楼的4层租赁了或占有超过2000平方英尺的区域。 而这明显与申请人在提交给移民局的转租合同中提到的11,044平方英尺的租赁办公区域相矛盾) 总结:以上两个案例说明,任何文件,任何信息,都不能作假,要诚实以待。 (注:本文由“EB-5百事通”根据实际案例分析撰写,如需转载全部或部分内容,请注明出处!) 欢迎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关注方法:搜索公众号“美国移民超市” ,或搜索号码:yiminchaoshiusa。我们将在这里与您及时分享各色相关资讯,让您在了解更多EB-5知识的同时更好地体会地道美国生活! 相关系列文章: EB-5投资被拒的坑爹原因究竟在哪?值得收藏的EB-5投资移民被拒案例详解(一) EB-5投资被拒的坑爹原因究竟在哪?值得收藏的EB-5投资移民被拒案例详解(二) EB-5投资被拒的坑爹原因究竟在哪?值得收藏的EB-5投资移民被拒案例详解(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