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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投资被拒的坑爹原因究竟在哪?值得收藏的EB-5投资移民被拒案例详解(二)

2014-6-30 09:02 原作者: admin

EB-5投资移民,并非只要有足够的投资资金和合法的来源说明,就能够顺利通过投资审核。I-526的通过率从来都不是100%。那么到底是哪些因 素,导致EB-5投资移民申请被拒呢?下面就让我们的“EB-5百事通”通过一些经典案例,来道明其中缘由,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避免在申请过程中出现同样 或类似的错误。

上期简单讲解了两个案例,本期应广大投资人要求,“EB-5百事通”将详细讲解第三个案例。更多内容在以后会陆续推出,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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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被拒案例分析:

【首轮申请进展时间表】

2011年11月25日,递交I-526申请,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2012年7月25日,移民局要求补件;

2012年8月17日,申请人递交补件材料;

2012年8月30日,移民局拒绝了申请了的I-526申请;

【首轮申请被拒原因分析】

1. 申请人没能有效证明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2. 申请人没有证明其投资行为将为美国创造至少10个全职就业机会,

3. 申请人无法证明其投资的企业位于目标就业区(即所需投资额仅为50万美金的地区);

4. 申请人甚至无法有力证明其的确已经投资了50万美金到这家企业;

【上诉申请进度表】

2012年11月30日,申请人提起对I-526申请被拒裁决的上诉;

2012年12月20日,移民局受理了申请人的上诉,但再次拒绝了申请人的I-526申请。

【上诉申请再次被拒的原因】

1. 申请人仍然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2. 申请人仍然无法有力证明其投资行为能创造至少10个就业机会。

【具体原因分析】

一、资金来源

申 请人称她的投资款项是其父母变卖了一套价值288万人民币的房产,并收回一笔80万人民币的借款之后赠与她的。另外,申请人还声称这笔投资款以现金的形式 转给了她的亲戚朋友,但是他的亲戚朋友没有直接将这笔资金以现款的形式转到她要投资的企业银行账户当中,也没有转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所以申请人后来就将 这笔款项存入了自己的银行账户,随后又转入这家企业的账户。所以其投资资金在这一步骤出现了断链的问题,因此也就无法证明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因为这笔资 金很有可能是她自己的,而非父母赠与的。万一这笔投资款项是申请人自己的,而非父母赠与的,则无任何资料证明这笔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申 请人递交了一份2004年11月10日**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判决,判决反映出申请人的祖母,申请人的母亲以及申请人的表姐之间有过遗产继承纠纷。法院最 终判决申请人已故祖父的三处房产中的一处归申请人的母亲所有。申请人递交了一份未标注日期的房屋所有权文件,证明其母亲拥有变卖房产的所有权。

在 申请人另外递交的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中,申请人的母亲为卖方,**(人名)为买方。合同表明,购房款共计288万人民币,买方需在2010年6月15日 之前,分两次以现金的形式将购房款项付给卖方,房屋产权过户的日期是2010年9月15日。对此,申请人另外提供了一份证明书证明**(人名)买入了这处 房产。上文中已经提到,购房合同表明**(人名)以288万人民币现金买入申请人母亲的这处房产,但是申请人递交的证明书并不能证明购房的价格是否属实。

申请人的律师称,申请人递交的首轮申请材料中已经表明,在**(某国),大多数交易都是以现金的形式进行结算的,当申请人的母亲卖掉这处房产之后,她也并未将卖方所付的购房款存入银行,而是放在自己家中保存。所以申请人都无法提供任何收到购房款或者存入购房款的银行单据。

在 申请的上诉阶段,律师递交了申请人母亲的银行存折,该存折于2010年6月23日签发,记录着2010年6月的存款记录。当时,律师称:“2010年6 月,在申请人的父母收到这笔购房现款不久之后,她将大部分现金存入了她的银行账户。请注意,虽然我们之前有提到过,申请人的母亲没有将这笔购房现款存入银 行,而是把这笔钱留在了家中。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我和申请人沟通不到位才会出现这样的错误。”

申请人母亲的银行存折表明,申请人的母亲在2010年7月8日存入了150万人民币,又在2010年7月14日存入了110万人民币。但是,申请人没有提供 任何资料证明申请人母亲所存入的这两笔钱是卖房所得的,而非来自他处。并且,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房屋买方)将购房款付给了申请人的母亲,甚至没 有任何取款凭证证明房屋买方在2010年6月从银行取出购房款。而且,即使这笔存入款的确是卖房所得,依然没有有力证据证明剩余的那28万人民币购房款流 向何处。

二、就业创造

首 轮申请所提交的律师说明文件表明,申请人所投资的新企业预计将融资200万美金。这家企业有两位投资人,申请人就是其中的一位。但是,申请人提交的标注日 期为2011年4月28日的商业计划书对就业创造进行了总体的概述。后来,申请人又递交了更新过的商业计划书,标注日期分别为2012年11月8日和 2013年2月12日。在移民局的补件通知和再次拒绝申请人的I-526申请的通知当中,移民局表明了对整个过程中所提交的多份商业计划书的诸多担忧。

在 上诉阶段,申请人又为投资人由两位变成四位(申请人为其中的一位)的问题,提交了四份理解备忘录,标注日期分别为2013年2月11日和2013年2月 12日。备忘录指出第一位投资人将分配到10个就业机会,申请人(第二位投资人)将分配到第11到第20个就业机会,剩余两位投资人所分配到的就业机会依 次类推,一共40个就业机会。申请人还递交了另外一份标注日期为2013年2月2日的商业计划书。

虽 然移民局没有给出任何书面材料解释为什么同一个企业,第一位投资人的商业计划书创造10个就业机会的证明材料很充分,而申请人的商业计划书却证据不足。但 是我们需要注意到,如果这一案例所存在的问题仅仅是商业计划书,那么行政上诉办公室都将会将上诉转移到移民局,让移民局判断或者进一步说明为什么申请人的 商业计划书无法通过。但是,正如移民局做给出的结论一样,申请人无法证明她的的确确已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投资了一笔来源合法的资金到这家企业,所以申请人 的上诉没有被移交到移民局再审核,而是直接被驳回。

三、投资款不足

申 请人的I-526申请资料表明申请人总共将投资50万美金到这家企业。此外,申请人还称,有相关记录表明她的50万投资款项已经进入这家企业。但是移民局 再审核过程中发现,因为从中国向这家新企业汇款会产生相关的手续费,导致申请人实际汇入的投资款扣除了45美金的手续费,不足50万美金。而且,申请人也 没有拿出证据证明她将投入更多的资金到这个新企业当中。

【被拒经验总结】

由 于出现了上述种种问题,申请人的首轮申请和上诉都遭到了移民局的拒绝。但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并非只出现上述的某一点问题,申请就可安然无言,而是不 管出现上述任何一种问题,都会对你的EB-5申请通过造成威胁。总而言之,在EB-5签证申请的过程中,申请人所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证明其有足够的资格获 取移民的权益。一旦无法证明,申请人的申请就有可能被拒。

(本文由“EB-5百事通”根据实际案例分析撰写,如需转载全部或部分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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