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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传染病可申请绿卡吗?

2011-4-7 19:14 |原作者: admin

新泽西州是800餘万人的家,也是10餘万华人追求梦想的栖息地。在构筑避风堡垒的过程中,新旧移民都难免遭遇法律等问题,為帮助大家更轻鬆地解决各种疑难杂症,新泽西版开闢法律信箱专栏,邀请专家為读者解答问题。
来函寄至:World Journal, 41 Bridge St., Building A, Metuchen, NJ 08840,或传真(732)632-9595,并请註明為「法律信箱」。

问:我的A-5卡转绿卡时曾做移民体检没有过关,因為查出有严重的性传染病,如梅毒和其他疾病。请问移民局会不会因此拒绝绿卡申请?A-5卡会不会也因此被移民局撤销?美国从2010年1月4日开始,移民体检不需要申请人做爱滋病的检查,对吗?

答:1.你的政治庇护申请获准,準备申请绿卡,但是在移民身体检查时,却发现有严重的传染疾病。根据移民法,绿卡申请人应能证明没有恶性的传染病,会影响到公共卫生。移民法规定有下列传染病的人,除非申请豁免获准,否则不得申请绿卡:肺结核、下疳症、淋病、沟肉芽肿、梅毒、痲疯。

2.关於爱滋病患者,移民局在2009年9月15日行文裡,已通知各执行单位,在审核绿卡申请,将不再要求执行有无爱滋病的筛检工作。

3.有上述列举的一项传染病的申请人,须向移民局申请豁免,得到获准才能取得绿卡。

4.申请豁免的条件,申请人必须是:绿卡持有人或美国公民的配偶、父母、未婚亲生子女、未成年未婚养子女,及未婚夫妻,除未婚夫妻外,未持有绿卡或非美国公民,但已获得移民签证者也可。

5.一般妇女遭受暴力法的受害者VAWA (Violence Against Woman Act),即使有上述传染病,也可申请要求豁免。(本文由林荣杰律师事务所林荣杰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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