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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局2009年12月11日备忘录全文翻译:主题:EB-5区域中心建议书以及相关的I-526表格和I-829表格申请裁定

2011-3-4 11:47 原作者: admin

主题:EB-5区域中心建议书以及相关的I-526表格和I-829表格申请裁定;审批官指导手册(AFM)更新至第22.4和25.2章(AD09-38)

美国国土安全部

现行政策备忘录公示通报日期:2010.12.10征集意见结束日:2011.01.21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国内运营办 (MS-2010)

华盛顿20529-2010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HQ 70/6.2

AD09-38

2009年12月11日

备忘录 

收件人:外地办事处领导

发件人:Donald Neufeld /s/国内运营代理副主任

主题:EB-5区域中心建议书以及相关的I-526表格和I-829表格申请裁定;审批官指导手册(AFM)更新至第22.4和25.2章(AD09-38)

  1. I.               目的 

此备忘录为涉及EB-5区域中心建议书的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CSC)人员、相关的I-526表格,即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以及I-829表格,即企业家去除条件申请,提供说明。此备忘录全面废止了2005年1月19日设立投资者和区域中心的美国移民局备忘录,并提供了有关指导:

·EB-5资格问题裁定时间;

·当有关先前裁定的资格问题可能发生重大变化时所采用的程序;

·决定目标就业区(TEA);

·一个外国人如何获得新的I-526申请批准,以将其投资中心更改到一个新的资金投资计划或者商业企业;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CSC)和运营服务中心(SCOPS)人员的各自EB-5项目职责。

此备忘录也涉及了与具体案件信息相关的非美国移民局个人或实体的联系。

  1. II.            背景 

移民投资计划,也叫做“EB-5”,是由国会在1990年根据《美国移民与国籍法案》(INA)第203(b)(5)条制定的,目的是通过外国投资者创造就业机会以及投入资金来刺激美国经济。外国投资者有机会通过一定水平的资金投入以及创造或保留相关就业机会为他们自己、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获取法定的美国永久居住权。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两种不同的EB-5途径获得法定永久居住权,即基本计划和区域中心试点计划。两种计划都需要外国投资者向美国境内的一个新的商业企业投入50万或100万美金(根据投资是否在目标就业区)。这个新的商业企业必须在外国投资者以有条件永久居住者(CPR)的身份进入美国的两年时间里为合格的美国工人创造或者保留10个全职岗位。1 当一个外国投资者根据区域中心试点计划向美国移民局制定的区域中心的一个下属商业企业投资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创造直接或间接就业机会满足计划要求。而一个外国人根据基本计划向一个新的商业企业投资时只能通过创造直接就业满足计划要求。

注:直接就业机会是指那些建立了新成立的商业企业与所雇佣的人员之间的雇佣关系的工作。

间接就业机会是指那些在新成立的商业企业外工作的人所从事的岗位。例如,间接就业机会包括商业企业所使用的原料、设备以及服务生产者的雇员。间接就业机会还有一个子集,通过使用经济模式进行计算,被称为诱发就业机会。诱发就业机会是指直接或间接雇员在商品和服务上消费他们增加的收入所创造的就业机会。

根据区域中心试点计划,无论是个人还是实体必须在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提出一份区域中心建议书2,请求美国移民局批准建议书并且指定申请建议书的实体为区域中心。“区域中心”是一个公共或私人的经济单位,以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机会并增加国内资金投入。区域中心建议书必须提供一个框架,在此,属于区域中心的外国个人投资者可以满足EB-5资格要求并创造合格的EB-5就业机会。

区域中心建议书也可能包括商业企业的组织文件、资金投入募股说明书以及外国投资者投入创造就业机会企业的资金机制转移,以便美国移民局确定他们是否符合EB-5资格要求。假如这些文件可以在美国移民局裁定现实的申请时通过识别一些构成问题的因素促进I-526相关申请的裁定,例如,如果一个新的商业企业的有限责任合伙(LP)协议包含了一条保证退还外国投资者投资资金的偿还条款,那么外国投资者的资金投入就不是以EB-5为目的的合格的风险投资。同样,如果有限责任合伙(LP)协议要求从外国投资者的100万美金(如果在目标就业区为50万美金)投资中支付一定费用,投资就会减少到合格水平以下,阻止充足资金完全投入创造就业机会企业,那么外国投资者的资金投入就不能达到EB-5要求的水平。一份包含此类瑕疵的区域中心建议书的批准不是预期区域中心或美国移民局EB-5计划的最大利益,因为最终结果很可能是外国个人投资者的I-526申请遭到拒签。

任何个人的I-526以及I-826申请都要求新的商业企业加入一个区域中心,因此,如果他们在区域中心建议书获得许可前申请,建立在创造间接就业机会基础上的EB-5资格就会被拒绝。

每个外国投资者必须申请一份单独的I-526表格以根据基本计划或区域中心试点计划建立其作为一个EB-5外国投资者的分类资格。如果I-526申请得到批准,那么该外国投资者必须申请I-485表格,即注册永久居住或调整身份申请,以调整在美国的身份或者为了获得有条件居住身份申请国外移民签证。外国投资者必须在其进入美国两年或者调整有条件居住身份前90日内提交I-829申请。I-829申请必须证明外国投资者已经符合EB-5计划的所有条件,这样才能去除其永久居住的条件。

  1. III.          更新的实地指导的基本原理 

A.精简的EB-5实例处理

美国移民局希望使区域中心建议书和EB-5申请过程合理化。EB-5移民过程的不同阶段需要满足不同的EB-5资格要求。如果美国移民局评估并且批准了一项EB-5投资的某个方面,在EB-5过程中的后来阶段通常会做出有利的决定。然而,后来的进程并不能依赖以前的有利决定,例如,做出有利决定的根本事实已经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在进程记录中出现欺骗或失实证据,或者以前做出的有利决定在法律上有缺陷。

美国移民局意识到:即使案件的事实没有发生改变,入境事务主任(ISOs)有时也会在该过程的后面阶段询问是否满足先前建立的EB-5资格要求。美国移民局也意识到:一些指定的区域中心后来对支持区域中心建议书的初始文件进行了重大变更。例如,在一些案件中,区域中心在区域中心建议书得到批准对组织文件、资金机制转移或者新商业企业的其他方面进行了重大更改。此文件被更改到如此程度,以至于不再是美国移民局依据此批准区域中心建议书的文件,并且似乎新商业企业不再符合EB-5计划的要求。

在某些情况下,EB-5申请裁定会因为不适当地寻求先前的有利决定的证据请求而延长。同样地,EB-5申请终结会因为在区域中心建议书过程中的审查文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延迟,需要在EB-5申请过程中重新裁定先前决定的问题。这就提示了美国移民局拒签EB-5申请。3 如果区域中心不按照公共法102-395第610(a)节的方式经营,支持EB-5申请的信息也可以提示美国移民局根据8 CFR 204.6(m)(6)重开区域中心建议书并最终终止指定区域中心。

鉴于以上所述,美国移民局将指导说明并入审批官指导手册,它强调了区域中心建议书和EB-5申请过程中各阶段要解决的裁定问题。另外,该指导说明概括了为了在过程后一阶段重访以前许可的EB-5资格要求的适当因素。美国移民局也在更新的审批官指导手册中加入了指导说明,它解释了为了确定文件是否符合EB-5计划,一个区域中心如何可以提供一个带有8 CFR 204.6要求的支持文件的I-526范本,如果支持I-526申请,就可以顺利地采取行动。

BI-526商业计划变更

美国移民局意识到当未预见的情况令创造I-526申请书中的必需的就业机会的成果产生质疑时一些EB-5外国申请者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当创造就业机会的资金投入计划或者为许可I-526申请所依据的商业企业失败或者不能完成时,在外国投资者的两年有条件居住期限内,有可能发生困难。当一个计划投资项目失败时,EB-5计划的法定结构以及相关的先前决定限制了一个外国企业家的选择。许可的I-526申请中的商业计划确认的资金投入计划必须作为确定I-829申请阶段的基础,无论必须的资金投入是否已经贯穿外国投资者的两年有条件居住期,作为外国投资者资金投入的结果,在合理期限内已经或者将要创造出至少十个就业机会。4 I-526申请中的商业计划在申请提交后不会发生重大变化。5另外,美国移民局不可能超越《美国移民与国籍法案》第216A(d)(2)节和8 CFR 216.6(a)和(c)概括的时间框架顺利地要求延迟提交或裁定I-829申请。

结果,美国移民局将指导说明并入审批官指导手册,概括了入境事务主任做出裁定时遵守的程序。

· 一份新的I-526申请试图改变一个外国投资者先前的I-526申请中勾画的资金投入和创造就业机会计划;

· 如果该新的I-526申请得到批准,一份I-485申请就要求重新调整身份。

C.与EB-5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联系

所有参与EB-5计划的美国移民局职员都要明白在审批申请过程中不能与任何非政府机构的利益相关者进行与特定案子有关的联系,除非是在案件诉讼记录中,这一点非常重要。美国移民局只能就以下方面提供信息:

· 进程中受影响方;

· 受影响方的代表,被认定可以适当执行G-28表格。6 美国移民局一次只认定最新G-28表格中的一位律师。7

如果美国移民局收到有关一个特定案例的证据,其不是来自于受影响方或其代表,该信息就不是诉讼记录的一部分,在审批过程中不予考虑,除非向受影响方通知了该证据;如果该证据是贬损的,他/她有机会按照8 CFR 103.2(b)(16)的规定对该证据做出回应。注意在审批过程外移民局官员的意见不具有约束性,他们无权预先裁定区域中心建议书或EB-5申请。见Izummi条例, 22 I&N Dec. 196.

鉴于以上所述,美国移民局职员应当记录与涉及未定的或备忘录日后的特定EB-5区域中心建议书或个人申请的有关信息的外部利益方对特定案例进行的书面交流。在美国移民局职员与外部利益方发生关于特定EB-5案例的口头联系的少数例子中,要记录谈话内容或者发生的细节。按照上述提供的内容,如果受影响方或其代表不能提供书面或口头证据,必须将证据通知该方。

EB-5计划在USCIS.ImmigrantInvestorProgram@dhs.gov有一个电子邮件帐户,为外部利益方寻找EB-5计划的一般信息,咨询未决案件的状态或者请求加快未决案件的审理。美国移民局人员应当通过该电子邮件帐户或其他已经确立的联系渠道就所有特定案例或EB-5计划与外部利益方联系,例如客户服务中心(NCSC)或者美国移民局公共联络办公室。

美国移民局认为项目管理的透明度是成功的关键。同时也意识到一些外部利益方定期与运营服务中心总部(SCOPS HQ)人员联系,咨询有关EB-5资格方面的问题。运营服务中心总部经常根据2005年1月19日由投资者和区域中心单位创建的美国移民局备忘录中EB-5监管机构委托的投资者和区域中心单位对外部利益方直接做出回答。不幸的是,这种联系方式占用了大量资源,而且只能通知与运营服务中心总部联系的外部利益方。美国移民局正式废除了2005年1月19日的备忘录。运营服务中心总部不再通过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800) 375-5283,在USCIS.ImmigrantInvestorProgram@dhs.gov的EB-5电子邮件帐户或者其它已经建立的美国移民局联系渠道回答外部利益方有关未审查的EB-5资格问题。

通过EB-5电子邮件帐户提出的EB-5资格问题要由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的EB-5职员审理,他们要:

· 对涉及EB-5的常规问题做出回答;

· 将异常的审批问题提交给运营服务中心总部人员。运营服务中心总部会在美国移民局网站上发表EB-5常见问题解答或者一些案例的政策备忘录对外部利益方提出的异常审批问题做出解答。这种联系方式会增加透明度并促进EB-5相关信息的自由传播,这种方式可以使所有而不是少数EB-5外部利益方对信息保密。

  1. IV.          实地指导

美国移民局EB-5计划的职员在审批所有区域中心建议书以及未决的EB-5申请时或者自备忘录日起要遵守备忘录中的指导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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