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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富人如何缴纳“赠予税”

2013-10-5 02:10 |原作者: admin

在美国,生前转移财富所牵涉的是联邦“赠予税”(Federal Gift Tax),去世之后转移财富,就要缴纳联邦“遗产税”(Federal Estate Tax)了。赠予税,是世界许多国家普遍开征的税种,也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税种。因为假如没有“赠予税”,富人可以在去世之前就“天女散花”般地(转移财富)散尽钱财,从而逃避任何潜在的遗产税,使立法制定的遗产税形同虚设。

193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赠予税”的税法细则:比遗产税税率整整低了25%,同时再豁免5万美元的税额,并且与遗产税的免税额5万美元分开计算。

立法者的目的主要有两个。其一,在大萧条的非常时期,能够快速地为政府增加收入;其二,能有效地鼓励富人在生前转移财富。实行这一税法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比如转移1000万美元资产,只被征税230万美元,实际有效的税率仅为18.7%,远远低于遗产税税率。

美国联邦税法这种鼓励富人在生前转移财富的行为,事实上直接牺牲了州政府的税收以及联邦政府未来的税款收入,主要的受益者是最最富有的美国公民。说穿了,赠予税就是针对这些富豪而设计的,也只有他们有足够的财富,自由地赠予他人。一般来说,如果生前转移了财产的权益,馈赠或转让的财富将不再征收遗产税。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馈赠品(土地或现金)都会征税,对于那些有利于公共和慈善事业的捐赠,政府一律给予税务豁免,比如直接捐赠给政府、慈善、教育(假如捐赠者写支票给受益人,由受益人自行付学费就必须付税)和医疗机构的款项。然而政府也不忘给捐赠者留下一点“好处”,如果要把财富赠予自己配偶的话(配偶必须是美国公民),无论资产多少税额全免。因为其配偶迟早也是要见上帝的,只不过暂时替政府保管一下财富而已。

(图注:由于有遗产税和赠与税,如何计划分配遗产就成了一个严肃问题。图片来自网络。)

从1934年到2012年,“赠予税”的终身免税额也逐渐从5万美元增至500万美元。但是从2013年1月1日起,这一有利于富人的税额又将骤降至100万美元,而且税率也将从2012年的35%增至55%,一进一出相差甚大,这说明欠了十几万亿美元的美国政府实在是穷得不得不拿富人开刀了。

在美国除了联邦法(Federal Law)以外,各个州还有自己的法律(State Law),因此即使转移相同金额的财产,其缴纳的“赠予税”也不尽相同,甚至有天壤之别。所以想移民美国的中国富豪,要特别加以留意,对于这个情况举例如下(最简单的状况):

假设有一对合法结婚的夫妇山姆和玛丽娅,居住在密歇根州,这里是属于施行“普通法”(Common Law)的州,夫妇俩只有山姆一人外出工作,玛丽娅既没有收入也没有财产。2002年,当山姆想把应课税的2022000美元转给儿子彼得(假设不存在夫妇分开转移资产的情况下),山姆应缴纳给政府的“赠予税”是:440390美元(扣除了年豁免税额11000美元)。

如果以上的假设条件全部相同,只是山姆夫妇居住的地点不是密歇根州,而是加利福尼亚州,那么山姆转移给彼得的财产“赠予税”就将为零,等于一分钱都不用缴纳给政府。为什么差别那么大呢?因为加利福尼亚是执行“共有财产属性”(Community Property State)的州。

生活在一个“共有财产属性”的州里,你结婚之前所拥有的财产是属于你个人的,而你结婚之后所赚到的钱,哪怕你的配偶一分钱不挣,一丁点儿资产都没有,这里也要不客气地说一句,你的另一半将有权分走你50%的财富。

在上述的例子中,生活在加利福尼亚的山姆夫妇,因为财富是夫妇共同所有,夫妇俩共同转移财富给儿子,所以山姆就不用缴纳“赠予税”;而生活在密歇根的山姆夫妇,财富是山姆一人拥有,一个人转移如此丰厚的资产给儿子,山姆就得缴纳这么多“冤枉钱”。

再说句题外话,假如夫妻感情发展到怒目相视、剑拔弩张的地步,那么夫妇间的财产又该如何分割呢?在加利福尼亚州,离婚时婚后财产将分割为50/50;如果负债的话,债务也是你还一半我还一半。

有这样一个例子,在加利福尼亚有一对夫妇,老婆是大学教授收入稳定,老公是作家没有固定收入,平常家中的开销全都依赖老婆,连带着供房的按揭支出。洋房需要维修时钱不够了,也是老婆向娘家张的口。不过话说回来,二人感情好的时候谁会计较这些呢?可是作家老公一不小心有了外遇,而且被老婆捉奸在床,当然就只好打官司离婚。

按说丈夫有外遇属于过错方,应该无条件净身出户才对。但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偏偏是“No Fault State”,也就是“无过错”。于是老公不但分掉老婆的一半房产,还要求老婆给予赡养费,直到他结婚为止。此时,这个老婆是不是该吐血了?

其实,即便同样是“共有财产属性”的州,这些州的婚姻法和税法也不一样,所以在美国男女恋爱容易,谈婚论嫁却是非常慎重。与此同时,婚前协议的做法随之兴起,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本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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