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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移民:对比EB-5与EB-1C

2013-9-6 13:51 |原作者: admin

    投资人通常喜欢把EB-1C跨国公司经理移民和EB-5企业高管移民统称为“投资移民”。在某些方面,EB- 1C和EB-5的确存在许多相似之处——比如两者都涉及外国资本投资;都涉及在美国设立新企业(EB-5投资人可直接接管和投资先前已经存在的企业,EB-1C投资人同样可以通过自己的公司收购美国公司);两者都有可能给美国人创造就业机会。但事实上上,EB-1C和EB-5仍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移民签证种类,不恰当的申请选择将有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EB-1C签证允许跨国公司调派美国境外公司机构的经理级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到美国公司机构的永久性高级管理职位上。而EB-5针对的则是那些已经在美国投资或正在投资阶段的外国投资者。就设立签证的目的而言,EB-1C是为了让跨国企业提高各机构之间的交流从而提高商业运作效率,而EB-5则是为了吸引海外投资来增加美国的就业机会。就投资额度要求而言,EB-1C的受益人,即跨国公司中的高级经理和管理人员由于为其公司工作,因而没有投资金额的要求,而EB-5的投资人要投入自己的资金并且有数额上的要求。

    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别看待EB-1C和EB-5,这样申请人就可以结合自身实际状况定下一个初步的投资意向。

1.企业结构

    EB-1C首先要求要有一个合格并且同时具有美国机构和海外机构的跨国企业。合乎条件的企业应该是另一个企业投资设立的,比如母公司和子公司或者附属公司。另外,EB-1C申请的受益人是将被调派到美国相关机构工作的高级经理和管理人员,而申请者是跨国公司的美国机构。该跨国公司的美国机构必须存在一年以上才符合合格EB-1C申请人的资格。举例来说,中国A公司于2012年9月1日在美国设立了相应的分支公司A-US,那么在2013年9月1日起,A-US可以替A公司的经理级高管申请EB-1C,当然前提是这位受益人必须在提交申请前三年内至少被A公司或者A-US公司雇佣了一年以上并且为经理级高管职位。在EB-1C申请提交以后,受益人可以在获得批准之前申请临时的L-1A签证。简单的说,要符合EB-1C,受益人所属的公司必须至少包含两个机构。其中一个在美国境内,另一个在美国境外。

    EB-5则要求申请人在美国境内投资创办一个新企业,或者收购一个困难企业,再或者投资区域中心。申请人不需要在美国境外的公司机构就职。同时,申请人在美国的投资有很多形式可供选择。对于EB-5而言,投资者本身既是申请人又是受益人。

2.资金来源和金额要求

    在EB-1C申请的审理中,美国移民局通常只关注海外公司和美国境内公司之间最初的投资和资金流动。但是,移民局并未对这个投资的数额做出任何硬性的要求。如果美国的子公司才被设立不久,移民局常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海外母公司向美国境内子公司资金流动的相关证明。当然,虽然移民局对投资金额没有做出要求,但是投资金额应该合理,即足以维持美国机构的运作。

    就这一方面而言,EB-5因其目的是吸引海外投资用以增加美国工人(即美国公民,永久合法居民和庇护者)的就业机会,所以对资金的要求更为严格。EB-5区域中心的投资金额至少为50万美元,直投项目要求至少投资100万美元。并且申请人必须提交相关有效证据证明资金的合法来源。

3.移民局审查重点

    在EB-1C中,移民局会重点审查跨国公司境外结构和作为申请人的美国机构的运营情况。EB-1C申请成功的关键在于作为申请人的美国机构可以证明在其组织结构中设立了一个能让受益人工作的高级管理或行政职位,而非日常运行或者一线工人监督的职位。因此,通常来说,5至7名全职雇员可以满足这个条件。并且,美国机构必须实际运作并产生相应的收入。

    对于EB-5申请,移民局则会着重审查投资资金是否真实转移和10个美国工人的就业岗位创立是否实现以及投资资金的合法来源。如果申请人投资美国移民局批准的区域中心,间接增加的工作机会也可计算在内。

4.移民者的职位

    在EB-1C中,提供给受益人的职位必须具有管理或行政的职责,且这个职位的层级必须达到能够作出商业决策,公司决定以及管理其他的下级管理机构的高度。比如,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经理级管理人员或者是董事会成员等等。移民局在审查时将会把这些职权同美国公司结构一并纳入考虑范围。

    EB-5并不要求申请人有相关的工作邀约或者提供赞助的雇主。如果申请人选择创立新企业和投资困难企业,申请人则必须对投资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合格的职位可以是高级管理职务包括公司经理,董事会成员等。也可以是一般管理职务,比如分厂厂长,领班等等。如果申请人选择的是区域中心投资模式,那么申请人既不需要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也不需要居住在投资的区域。

5.申请人资格

    在EB-1C申请中,受益人必须要在提交申请之前的3年内至少被该公司的海外公司或美国境内分公司雇佣并且担任经理级别的高管人员达连续的1年。虽然对于受益人的教育背景没有特别要求,但受益人必须拥有合理的资质去履行他的管理职权。

    EB-5申请对于申请人没有任何教育背景,工作经验,投资经验以及其他技术技能的要求。

6.证明材料和文件

    在EB-1C申请中,雇主需要同I-140表格一起提交关于提供的管理职位的职责综述。雇主同时还需要提供相关材料,证明申请人的美国机构与跨国公司的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这些证据包括跨国公司美国机构以及海外机构的公司章程,财务文件比如报税表,银行存款证明,主要的商业合同,发票样本,销售文件,办公室租约,主要办公室照片以及公司组织结构描述等。受益人同时需要提交证据证明他具备能够胜任该职位的能力。

    在EB-5申请中,申请人连同I-526表格应该同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投资会如期进行以及投资资金具有合法的来源。用以证明资金合法来源的材料包括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的转让合同,银行存款证明,持股证明,财产购入证明,报税单,企业运作记录以及其他关于收入来源的证明。另外,投资者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投资的新企业确实存在。相关证据包括新企业的组织结构描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美国的商业许可证明。

    并且,EB-5的申请人需要提交证据证明至少为美国工人提供了10个全职的就业岗位。如果新公司已经雇佣了美国工人,申请人可以提交I-9表格和纳税证明。如果新公司尚未雇佣任何美国工人,申请人可以提交详细的商业计划说明两年内至少会雇佣10名全职美国工人。对于投资地区中心项目的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数据分析和专家证据证明其间接创造了至少10个工作机会。

7.永久绿卡与临时绿卡

    一旦EB-1C获得批准,受益人与其直接亲属如果在美国境内便可以申请身份调整,如果在美国境外可以通过领事馆程序申请签证。当他们获得签证进入美国或者身份调整获得批准之时,他们将收到无条件限制的永久绿卡。

    但是在EB-5申请中则必须经历一个临时绿卡的阶段。一旦EB-5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可以申请身份调整,与EB-1C不同的是,申请人获得的为期为2年的临时绿卡。临时绿卡在2年有效期内具有与永久绿卡完全一致的权利。为了去除两年期限限制,申请人和他的直接亲属需要在临时绿卡到期前90天内提交条件去除申请,申请人需要连同I-829表格一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符合EB-5投资移民关于成立企业和雇佣美国工人的全部要求。

    EB-5申请人的身份在I-829处理阶段仍然有效并可以出境旅行。但申请人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去除条件申请,他的临时绿卡身份将会过期终止。如果I-829顺利通过审理,申请人和其直接家属便可以获得永久绿卡。

8.时间差异

    从程序上来看,EB-5投资移民历时可能会相对更久并存在更多不确定因素。因为EB-5申请必须经历两年临时绿卡后的再次审查才能拿到永久绿卡,通常从开始申请到最终成功拿到永久绿卡,最少需要3年半到4年的时间。

    EB-1C由于没有临时绿卡阶段,一般两年左右就能拿到永久绿卡。

9.对于雇员的要求

    上文提到,EB-1C成功的关键在于能证明跨国公司的美国机构能够为受益人提供相关的高级行政管理职位而非日常管理或者一线工人的监督职位。因此,一般需要雇佣5到7名雇员来满足条件。另外,美国机构必须投入实际运作并产生收入。

    EB-5成功的关键之一是能够证明至少雇佣了10名全职的美国工人,或者如果申请人投资在地区中心项目中,申请人能够证明至少间接创造了10个就业机会。

    但无论是EB-1C还是EB-5都涉及到复杂的商业及法律程序问题,专家提醒,有移民意向的公司和个人在申请前应咨询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移民顾问或者移民律师,以免移民申请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意外和挫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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