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5日 2013年7月10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根据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OBS Act),采纳了一条新规。新法规依据D条例中的506豁免规则,解除了以发行私募证券为目的的大范围募资及广告宣传的禁令。 这对EB-5项目集资而言,无疑是可喜的进展。前证交会主席玛丽·夏皮罗辞职以后,很多人都认为创业企业融资法案的实施肯定会被推迟。D条例中的506规则是EB-5项目集资豁免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506规则使得EB-5项目集资豁免向证交会登记,并允许EB-5项目从数量不限的合格投资人手中筹集金额不限的资金。根据证交会的数据,享受D条例中豁免的企业在2012年所筹集到的资金是首次公开募股(IPO)所筹集到资金的4倍。 前证交会主席玛丽·夏皮罗(Mary Shapiro) 新规将使得证券法在EB-5实践中的地位至关重要,其重要性等同于经济报告对就业创造的重要性。EB-5区域中心和EB-5项目必须聘请证券法律师提交D表格,并就其大范围募资行为提出建议,否则该区域中心及项目将面临严重的后果,包括取消D条例中的规则506豁免资格。如果新规提案被采纳,利用大范围广告宣传来招募投资人的EB-5区域中心及EB-5项目则必须聘请证券法律师起草及审查大范围募资市场营销活动的书面材料。上述书面材料必须提交给证交会且必须符合证券法中列出的有关促销资料的要求。 证交会投票颁布了一项与这一新规有关的规则提案,提案要求证券发行人提供与证券发行及证券发行机构有关的附加信息。通过解除大范围募资的禁令,新的证交会法规强化了证券发行机构提前向证交会提交通知的责任,以便提供更多有关证券发行及证券发行机构的详细信息。 如果证券发行机构或其隶属机构在根据规则506融资时,没有提交D表格,则证券发行机构使用规则506豁免的资格将被取消。期限为一年,自D表格递交之日开始算起。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大楼 根据新的规则提案,EB-5区域中心或EB-5项目可能会被取消私募发行的资格,未能提交D表格的,其集资行为还将被终止。 新的规则提案还要求证券发行机构,不论是否有公开集资市场营销行为,都要遵守促销材料的引导。证券发行机构需要通过证交会网站上的一个内链网页向证交会提交公开集资的书面材料。通过这种方式提交的书面材料公众无法获取。根据提案,有关书面材料的要求只是暂时的,规定在两年后便会失效。新条例的修正公布在联邦公报上六十天后生效。该议案目前尚取决于为期60天的公众评论期。 联邦公报剪影 506新规 今天通过的最终条例修改了506规则,以便允许证券发行机构能够利用大规模集资和广告宣传来发行证券,但前提条件是: 证券发行机构采用合理手段证明其投资人为合格投资人。 所有证券购买人都要属于现存规则当中所规定的各种合格投资人类型当中的一类(D条例下的501规则)或者证券发行机构有理由认为在证券发行之时,其所有投资人均属于合格投资人类型当中的一类。 根据现存的501规则,合格投资人需符合下述任一要求: 在购买证券之时,个人净资产超过100万美元或与配偶的共同净资产超过100万美元,主要居住地的资产(或任何与之相关的债务)不包括在内。 在最近两年中,个人年收入均超过20万美元每年或者与配偶的共同年收入超过30万美元每年,并对今年能维持同等水平的年收入有着合理预期。 测定合格投资人验证方式是否合理的标准是证券发行机构的客观评估。证券发行机构需要考虑每个证券购买人及每笔交易的事实信息和背景信息。不过,为了满足评论家们的要求,最终规则提供了一份广泛适用的方式列表,给出了证券发行机构可能采用的符合个人投资人验证要求的所有方法。 最终规则中所述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检查能够反映证券购买人收入的纳税记录复印件,同时要求购买人提供一份书面声明,声明其在当年将可能继续维持这一必要收入; 检查注册证券公司,证交会注册投资顾问,证交会授权律师,证交会注册公共会计师或其他同等实体或个人所开局的采用合理手段对购买人合格投资人身份进行验证的书面确认书。 现存的506规则的条款,作为独立的豁免规则,不受这一最终规则的影响。采用506规则集资,而不使用大范围募资及公开宣传的证券发行机构可继续通过这一方式发行证券,并不受新的验证规则所限。 新的规则提案 因为大范围募资禁令已经被解除,证交会特批准了一项新提案,以提高证交会对私募融资市场发展的评估能力。特别是这一提案将改进证交会对规则506募资行为的市场实践发展的评估,同时还将解决投资人提出的有关证券发行机构的担忧,而这些证券发行机构所从事的都是大范围集资。 证交会现任主席怀特 新提案要求证券发行机构开始或终止公开发行证券都需要提前15天发出预先通知 如今,任何利用506规则出售证券的证券发行机构——比如某个公司或某个基金会都需要在发行证券首次出售后的最多15天之内提交D表格。D表格是一种通知,向证交会提供了有关证券发行机构和证券发行行为的信息。 根据这一提案,计划大规模集资证券发行机构,作为集资规则506一部分,除了要遵守现行要求之外,还要在开展大范围募资之前,至少提前15天向证交会提交D表格。而且,在为期30天的证券发行期间,证券发行机构要不断更新D表格当中的信息,并明确通知证交会证券发行已经结束。 提案要求证券发行机构提供有关该机构和证券发行的附加信息 现在,D表格需要有关证券出售公司或基金会的识别信息,包括任何相关人员,证券发行机构享受的证券发行豁免,以及其他证券发行机构及证券发行的事实信息。 根据这一提案,证券发行机构要求提供附加信息以便证交会能搜集到更多信息来修改506市场规则。506市场规则出现的原因是大范围募资禁令被解除。 附加信息包括: 证券发行机构的网站识别; 证券发行机构的扩展信息; 用于集资的证券; 证券发行过程当中的投资人类别; 证券发行收益的用途所采用的大范围募资方式的相关信息; 所采用的验证投资人合格投资人身份的方式; 未能提交D表格的证券发行机构将被取消资格 根据这一议案,证券发行机构或其隶属机构在根据规则506发行证券时,如果没有提交D表格,该机构将被取消享受规则506豁免的资格。根据这一提案,取消资格的期限为一年,自D表格申请递交之日开始算起。在特定情况下,证券发行机构能在推迟提交D表格的补救期内向证交提出豁免提交的请求。 提案要求证券发行机构的大范围募资书面材料中要包括说明及告知信息 根据这一提案,证券发行机构在任何大范围募资的书面材料中,都要含有某些说明和警戒性声明。 说明的目的是告诉潜在投资人,证券发行仅限于合格投资人,同时,证券发行还存在某些潜在的风险。 除此之外,如果证券发行机构是私募基金会(一种集资方式)并在其大范围募资的书面材料中介绍了其以前的表现,该机构还需要在书面材料中提供附加信息以突出强调这类信息的使用限制。证券发行机构还需要强调其与之前表现的对比,以及与其他基金会之前的表现进行比较所存在的困难。 对于其他方式或内容限制应该运用到大范围募资的书面材料(私募基金发使用的)中,提案还需要公众对之评论。 提案要求证券发行机构向证交会提交大范围募资的书面材料 根据这一提案,证券发行机构要通过证交会网站的一个内链页面向证交会提交大范围募资的书面材料。通过这种方式提交的书面材料公众无法获取。根据这一提案,书面材料的规定只是暂时的,两年后便会失效。 提案扩展了对于私募基金误导性声明的引导 如今,证交会的一个规则,根据联邦证券法,对证交会注册投资公司促销材料当中的信息在什么情况下属于诈骗性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提供了有关的引导。 根据这一提案,该引导——见证券法156规则——将被扩展运用到私募基金的促销材料中,并适用于所有私募资金,且不论其是否存在大范围募资行为。在提案公开之时,证交会将会表明其立场: 私募基金应该从现在开始考虑强调规则156当中的原则。 【注:英文原文出自率商联讯网,本文系美国移民超市原创翻译,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