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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解读移民法潜规则 规避美国投资移民风险

2013-8-28 17:01 |原作者: admin

    美国投资移民,因本质是一种投资行为。而只要是投资,必然就存在一定的风险。风险无法消除,但我们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规避风险。本文就从美国投资移民法律角度探究看似简单明白的法律条文背后所隐藏的“潜规则”,从而减低投资移民的风险。

美国移民法对投资移民的规定看似简单,实则暗藏玄机

  美国当地的调查显示,尽管美国国会希望通过投资移民招商引资从而振兴美国经济,但美国移民局却不希望看到大量移民涌入,这也使得在审批投资移民申请时,不同部门会作出不同的法律解读,这也就成为不可预知的“变数”。

  就业机会玄机 

  根据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移民法案”,凡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人只要在美国任何地方投资100万美元,并证明这笔投资将来会为美国公民创造出至少10个工作岗位,便可为自己、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取得绿卡,移民美国。

 

美国投资移民申请条件

  然而,本报记者调查显示,并不是所有达到就业机会要求的投资人都能够成功拿到绿卡。

  纽约州执照移民律师李律师告诉记者,100万美元的投资看似简单,却有很多连法律都不曾提及,不为人知的“潜规则”。

  如果投资人花了100万美元买了一个已经注册成立好的公司,移民局在最后审批投资项目时,会看它每年公司发展的规模,一般的“行规”是公司净值或员工人数的增减不低于40%,如若达不到标准,移民局则会拒批。 

  此外,创造10个就业机会看似简单,但实际上也颇有讲究。李棹通解释称,创造的10个就业机会所雇佣的劳动力,必须是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

  李律师进一步举例说,所谓“创造”的就业机会必须是投资人在投资前并不存在的就业机会。比如,投资人如果投资开饭店,需要雇佣10个清洁工,他不能把这10个岗位外包给清洁公司,哪怕该清洁公司派来的10个清洁工全职为饭店工作,投资人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设立10个清洁工岗位,单独招聘并雇佣,从而达到创造10个就业机会的条件。 

  同时,这10个就业岗位必须是永久的,法律对永久的定义是就业岗位必须存在1年以上,而移民局实际审批时却只考虑那些提供就业岗位的时间在2年以上的企业。

  李律师还强调,移民局在给投资人审批正式绿卡时,还会拿出当时申请临时绿卡的商业计划和现在经营情况做对比,最终创造的10个就业岗位必须与当时经营计划一致,否则,投资人的绿卡仍可能遭拒批。 

  “区域中心”隐情 

  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急于招商引资复苏经济,着力推行投资移民政策,吸引各国富人入籍。其中一项内容就是推出建立在投资基础上的移民绿卡EB—5项目,规定外籍人士在一些特定的农村地区或失业率高的地区为存在投资风险的经济或建设项目投资50万美元,便可移民美国。 

  集资机构往往在开办度假村、养老院等项目时缺乏资金,向联邦政府申请成为上述经济建设项目,获批后就开始引资,以投资移民的条件吸引各国投资人。

  投资人可以通过收购困难企业来申请EB—5移民签证。困难企业是指存在2年以上,并在申请人提出投资移民申请前1~2年内企业净亏损率超过20%。

  对于收购这类企业的投资人,美国移民局并不要求其增加10个就业岗位,而只要求在至少2年内保持现有的10个以上的岗位或投资时的雇佣状态。但对收购已经存在的企业而言,美国移民局依然要求其企业净值增加40%。

  李律师介绍道,这种集团化操作的集资方式,称为“区域中心”。它是将投资人的钱集中到一起,做一个更大的投资项目,这样的好处是个人投资人不用为投资项目操心,一切都交给这个投资项目的董事会和CEO打理。

 

2007年到20112年审批通过的区域中心数量一直持续增加

  根据法律要求,投资人既可以购买公司债务成为债权人,也可以购买公司股份成为控股股东。而除了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也符合移民局对于“创造10个就业机会”的要求。 

  注入50万美元资金后,投资人便可获得临时绿卡,2年临时绿卡到期前三个月,如果项目运转良好,公司可以帮助投资人提出申请,将临时绿卡转成正式绿卡。

  “但这样的捆绑项目最大的特点就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一旦项目运作出现任何差池,所有的投资人都将面临血本无归,临时绿卡也无法转换成正式绿卡的尴尬境地。”李律师说。 

另外,在2年临时绿卡期间,投资人离开美国的时间不得超过180天,同时一定要严格遵纪守法。因为任何性质的犯罪,甚至是酒后驾车都可能被视为威胁到美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从而影响到正式绿卡的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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