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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5投资移民对“创造就业机会”的要求是怎样的?

2013-7-29 16:46 原作者: admin

美国EB-5投资移民要求外籍投资者通过自己在美国的投资,至少创造10个全职工作机会,雇佣至少10个美国合格雇员。“雇员”指的是通过自己的服务或者劳动换取薪酬的人。“全职工作”指的是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35小时的工作。雇员不包括独立承包方(Independent Contractor)。非移民类外籍劳工(持 E、H、L以及其他临时工作签证的外籍劳工)不属于“美国劳工。”

同时,EB-5投资者本人及家庭成员不得算在这10个雇员之列。另外,投资者在开始投资的时候并不需要马上雇佣10个美国劳工,可以提供一个详细的商业计划,表明在未来两年内能够提供10个工作机会。这10个工作机会必须是提供给美国公民、美国永久居民。如果EB-5投资者选择投资“困难企业(过去1或2年内净亏损至少20%),”不会被要求创造10个工作机会,但是需要维持10个现有的工作机会。

如果EB-投资者选择通过建立新企业直接投资,必须直接雇佣10个美国劳工才能满足移民法要求。但是,如果EB-5投资者选择在“区域中心”投资,可以通过直接或者间接雇佣10个美国劳工来满足移民法要求。根据美国移民局的定义,“直接雇佣:Direct Job” 是指新企业与美国劳工存在“雇佣关系”;“间接雇佣:Indirect  Job” 是指美国劳工不在企业内部工作。“间接雇佣”的美国劳工包括设备生产商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劳工。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区域中心”项目不要求投资者实施日常管理或者运营,也不要求投资者住在投资地区,因此“区域中心”对没有管理经验和背景的投资者来说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

美国移民局在审查投资者是否雇佣了10个美国劳工时,也会计入直接或者间接连续雇佣至少2年的建筑工人。也就是说如果投资者能够证明在递交I-829之前的连续两年每周需要建筑工人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5小时, 那么这些建筑工人也可以算在10个美国劳工之列。但是,其他诸如断断续续工作3、4个星期的水电工就不能算在10个美国劳工之列。

(文章采编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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