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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三种投资模式利弊分析之”收购困难企业”

2013-7-25 11:07 |原作者: admin

  根据美国移民局的规定,EB-5投资有三种投资模式可以选择,收购困难企业(troubled business)是EB-5所有投资模式中绝对的冷门。因为困难企业的数据不透明,寻找合格并且愿意接受投资的困难企业的成本高于其他两种投资模式。

  困难企业是指那些在申请人提出EB-5移民申请I-526表格之前的一年或两年净资产缩水20%的企业。对于这种投资模式,移民局的金额要求同样是100万美元,但如果这个企业地处目标就业区(TEA)即人口低于两万或者失业率高于全国平均失业率50%的地区,门槛下降至50万美元。但不同的是,移民局不要求投资者在困难企业中创造就业岗位,而是保持住现有的岗位即可。当然作为收购已存在企业的特殊情况,同样要求企业净值上升40%。

  投资收购困难企业有如下的挑战,

  其一,投资者要寻找到相应的合格的并且愿意接受投资的困难企业不易或者需要更大的成本。

  其二,在投资金额方面,并没有任何优势,依然是100万美元(或50万美元如果困难企业处于目标就业地区的话)。如果选择50万投资,本来就严重亏损的企业还处在高失业率地区,想控制企业业绩的继续下滑难度更大,需要付出更多的劳力和经济的代价。并且风险也更加巨大。

  其三,投资人必须实际管理和经营企业,不能期望只是简单投资就可以拿到绿卡,而且管理一个困难企业比创立新企业势必更加困难。也就是说,如果投资者不能通过他的投资和管理制止困难企业的继续下滑,如果该企业在两年内倒闭或者没保住现有的职位,则投资人的永久绿卡申请将以失败告终。

  相对收购困难企业的巨大挑战,其优点就微不足道了,甚至有的优点仅对个别案例有意义,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收购困难企业的投资方式,移民局并不要求创造新的10个岗位而是保留之前的岗位数量。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法律和移民局都未对最初投资时的雇用人数做出明确的规定,但设想如果当初企业,比如炸鸡店,只有两个员工,投资人投个50万或者100万进去,要维持住这两个岗位数目是轻而易举的。这样违背法律立法初衷的钻空子行为是极可能被识破导致申请被拒,因而,我们认为,最初雇员人数应该至少接近10人比较合理。

  另外,对于一些有经验的投资者来说,可以通过往困难企业注入资金和参与管理与困难企业协商达成有利于投资者的协议以降低投资失败的风险。

  总的说来,收购困难企业并非EB-5投资移民的大众选择,因其相对其他投资手段几乎没有特别的优势,而实际上,真正选择这种投资手段的申请人也微乎其微。在美国乃至全球都处于经济低潮的今天,这种投资手段更加不值得推荐。当然,对于通过人脉关系已经找到可以投资的困难企业,并且对该企业和自己的管理能力都有信心的投资人,这也不失为一种选择。

  举例来说,李先生和张先生是从小一起长大的表兄弟,后来大学毕业后,张先生与美国籍华人结婚后远渡重洋,一直在经营自助餐馆,由于地处郊区,人口流动少,经营理念落后,自助餐虽然雇员只有1个大厨1个收银员和2个服务员,但一直处于亏损的状态。李先生在国内经营餐馆却非常成功,现在又分店若干。已经有一定资金积累的李先生日前想移居美国,并有意愿帮助表弟张先生的餐馆事业。就李先生的情况,如果其表弟张先生的餐馆能符合困难企业的要求,即在李先生提交I-526之前的1年内或2年内净资产缩水20%,基于表兄弟之间的信任,那么投资困难企业对李先生是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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