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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签证分为哪几种?

2013-7-24 10:26 |原作者: admin

美国移民签证,即人们常讲的“绿卡”是指外国人获得批准在美国永久居留后所持有的签证。申请人获得移民签证之后,可以进入美国,获得在美国的永久居留权。移民法规定,移民签证持有人可以自由地居住在美国,自由地选择工作地点。除了不能像美国公民一样参加选举和少数别的活动以外,可以随意在美国度假、游览、学习、工作或者从事其他任何合法的行为。不过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绿卡持有者必须把美国作为自己的永久居住地,否则,你辛辛苦苦得到的绿卡会轻易地被吊销。既然“绿卡”的拥有者在美国有如此众多的权利,那么选择移民签证自然是进入美国的最好方式。也恰恰因为如此,其条件也变得尤为苛刻。

美国移民签证从总体上可分为亲属类、职业类移民签证:  

亲属类移民  

其一,美国公民的配偶,包括丧偶后的鳏寡。但是要求鳏寡必须具备同美国公民配偶结婚两年以上的婚史,而且必须在他们的美国公民配偶去世后的两年之内提出移民申请。  如果美国公民的鳏寡在此期间内再婚,就等于自动放弃做为鳏寡申请绿卡的权利。对鳏寡的补充条款现在看起来似乎比较苛刻,这还是在1990年以后才提出的。此之前许多人因此丧失了移民的机会。曾经有一位美国先生为他的英国太太申请移民,本来是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却因这位美国先生的意外身亡搞得面目全非,他的太太在接受亲人骤然撒手人环的同时,还要接受美国移民法的冷酷。不过,此条款对绿卡持有人并不适用。如果绿卡持有人在其外籍配偶获得绿卡之前因故去世,即使绿卡申请是在绿卡持有人在世时发送并获得批准的,外籍配偶仍然无权获得绿卡。也就是说,移民局在向绿卡持有人的外籍配偶发放绿卡时,该绿卡持有人必须活在这个世界上。  

其二,美国公民的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双亲中有一方是美国公民即可。美国公民的继子女和继父母同样被列为直系亲属类,只是这种继养关系必须是在子女18岁生日前发生。由收养产生的关系要求更加严格一些,必须在子女十六岁以前完成。当然还不仅如此,移民法所接受的收养关系还要求申请者是在绿卡申请前,养父母与养子女已共同居住了两年以上。  

其三,美国公民的父母,美国公民必须年满21岁。  职业类移民  顾名思义,职业类移民必然与申请人所从事的工作性质有关。从职业的角度,把申请移民的种类细致得划分成五类,对每一类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第一优先类:美国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为具有杰出才能的外国人获取在美的永久居留权提供了一条捷径。在美国人看来,具有“杰出才能”的人士包括艺术家、名医、体育明星、作家、导演、音乐家、画家、歌唱家、舞蹈家、表演艺术家、科学家、成绩斐然的大学教授和研究人员以及已在美国设立子公司的国内跨国公司的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具有“杰出才能”的中国人甚至不必事先找到美国雇主,就可以用自己的名义直接申请移民。  

第二优先类

美国职业移民第二优先类为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才和在科学、艺术和商业领域有特殊才能人士,即拥有高等学历的专业人才和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士另辟蹊径。前面提到过,移民局拒绝慈善。所以,职业移民第二优先类同样是有配额限制的,每年有40,000个签证名额,再加职业第一优先类未使用的签证名额,数量比较充裕。目前只有出生地在中国大陆和印度的申请人需要排期等候。此种类别的申请人必须有美国雇主的雇佣证明并申请获得劳工许可证,但符合“国家利益豁”的申请人则可免除这两个要求。  

第三优先类

1、技术工人:要求申请人在提交移民申请时,必须是从事技术性工作--即需要有两年以上的专门训练或工作经验才能胜任的工作,这份工作不是临时性工作或季节性工作,而且在美国找不到合适的工人。

2、 专业人士:申请人必须拥有学士学位,是专业性成员。

3、 其它工人:要求合格的移民申请人在提交移民申请时,是从事非技术性工作,而这份工作不是临时性工作或季节性工作,且在美国找不到合适的工人。 同时,申请人必须获得劳工部发出的劳工许可证。  

第四优先类

1、 宗教工作人员

2、 外国医学院毕业生

3、 前美国政府工作人员

4、 前巴拿马运河区雇员

5、 国际组织退休雇员及直系亲属

6、 美国驻香港领事馆雇员

7、 未成年法庭的依附人  

第五优先类

美国移民法为投资新企业的外国投资者设立独特的移民类别,此类移民申请不需要获得美国雇主的工作聘请,其先决条件是投资者到美国投资从而创造美国工人的就业机会。投资移民签证每年有10,000个名额,而其中有至少5,000 个名额是专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的投资者申请移民使用的。申请人首先获得的也只是两年期的暂时性永久居留权(即绿卡)。两年时间期满之前,投资者须向美国移民归化局提出申请,提供证据证明以上要求已经全部达到,申请解除永久居留权的暂时性。如果投资失败或投资者未能雇用十名美国全职工人等,移民官员就会不留情面地取消申请人的永久居留权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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