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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ald Klasko 解读移民局最新EB-5美国投资移民政策备忘录(第二部分)

2013-6-20 02:42 |原作者: admin

(点击查看Ronald Klasko 的详细介绍)

这是著名移民律师Ron Klasko最新发表探讨美国移民局于2013年5月30日发布的EB-5投资移民备忘录的文章第二部分:

多方面起草的备忘录针对提供就业机会这个问题的不同看法依然存在很大的争论。很遗憾的是对于这个问题,备忘录仍是提供了这两个解答方式。第一个回答是,就业机会必须在得到I-526申请批准后的两年半内创造。针对这一标准在法律和政策方面的不合理性将会有另一单独的文章给予解释。

第二个问题是试图对I-829裁决中的“合理时间”的标准工作做出界定。现行法律对“合理的时间”没有提供具体时间表。“第三次起草的备忘录引用了六个月作为一个“合理的时间。“最后的备忘录,除了像不可抗力非极端情况下,要求在有条件居留证明结束的两年后,在一年内提供创造了工作的证明”。

关于这个方面存在着一些有趣的观点。美国入籍与移民服务局一年的期限开始时间不是从I- 829申请的归档时间;也不是I - 829申请的裁定时间,而是在最终的两年有条件居留期之后。第二个有趣的问题是美国入籍与移民服务局将如何解释“极端情况”,而这显然将会是一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决定。

我在先前的一篇文章中提到了关于一个实际的项目和一个假设的项目的关键区别,就是一个实际的项目包含一个符合Matter of Ho标准的商业计划中引人注意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备忘录第一次声称一个商业计划不需要包含所有在Matter of Ho提及到的才能符合Matter of Ho的标准。对于检查官来说,这可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澄清方式。

美国入籍与移民服务局历来对“基金模式”项目不满意。这种基金模式通常是先把钱投资在一个新的商务企业中,然后再把资金分散到多个能创造就业机会的企业中。5月30日的备忘录虽然留下很多未解决的问题,但是此备忘录还是增加了这些项目的的进一步的便利程度。在直接EB-5投资项目里,钱可以直接属于附属公司的投资组合。在一个投资区域中心的EB- 5项目里,资金可以发放到一个由毫无关系的企业组成的投资组合。而那些还未被解答的问题包括了:是否任何一个特定投资者的投资必须被认定于发放在一间提供就业的特定公司?如果一些由不同公司组成的投资组合并没有提供足够的就业机会又会如何呢?如果一个由不同公司组成的投资组合目的并不在目标就业区又会怎样呢?以及一些诸如以上问题的其它问题。

有的投资规定在“风险”这一方面具有显著的放大效应。备忘录清楚表明,只要回报没有担保,凡是在有条件居住期间或是之后,投资者可以获得资本收益(而不是资本归还)。一项最令人棘手的声明指出:“鉴于投资者的资金对新型的商务企业项目如家庭住宅(或其他不动产)或私人财产的物品的贡献,如果投资者个人对最终所有权或某一项资产的使用权做出担保,在判断多少资金真正承担风险的时候,这些资产担保的预期现值及其所有权或所有权将不会计入投资者资本贡献的总值。”可以说,如果一个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一个开发者的选项而不是投资者的权利,那么这一禁令就不适用。这看起来似乎是一个关键的区别,但时间会证明美国入籍与移民服务局是否真正把其视为一个区别。 现在看来,移民局在投资者去除了有条件居住限制的多年后,并不认可不动产的所有权存在固有的投机性和完全不能确定价值的风险性。

在备忘录中存在一个模糊的声明:如果计划的改变需要投资的流动性和再分配的投资进入另一个提供就业的实体或者新的商业企业,请愿书也可能不符合外国人需在美国居住期间投资和维持投资的规定。对此,至少会出现两种可能的情况。如果指标发生变化,毫无疑问,移民局将会投资的持续能力提出质疑。然而,如果投资的指标是持久不变的,例如在贷款模式中,一旦给予另一个创造就业机会的实体第二次贷款,那么投资持续性的规定则会应该被满足。总之,这个问题将需要进一步澄清。

据推测,此声明不会应用在就业机会已被在JCE中创造然后资金再回流到NCE (但不是回流到投资者)的贷款模式中的信贷重募资金或早期预付款上。这并不涉及到在另一个创造就业机会的实体或另一个NCE上实行再分配投资。然而, 重要的一点则是美国入籍与移民服务局需要对这些问题作出进一步的澄清。

最后,我想针对备忘录中其他的观点做以简短的引用。

(1)备忘录重申EB-5请愿书应该使用优势证据的标准来做出裁定。这不是什么新鲜事,但重要的是,此项规定存在于备忘录上的原因是因为它经常被裁决者所违背。

(2)这份备忘录是与美国移民局绑定的。

(3)备忘录不引用以往无论已被废除与否备忘录。它也不修改评委员的手册,(但是如果出现冲突则将取代以往的手册)。因此,如果一个问题并未在此备忘录中引用,AFM就必须做出决定。

(4)美国移民局第一次证实了没有什么可以阻止一个美国境外的第三方资金保管账户。然而,投资者将要承担货币汇率波动而导致了在托管资金释放期间的数额不足的风险。投资者也将会承担着货币出口限制的风险。

(5)虽然没有做出新的改革,备忘录还是就目标就业区提供了说明:一个商业项目可在多个地点创造就业机会的区域。这份备忘录指出,目标就业区的决定是基于NCE在“主要进行商业活动”的EB – 5直投地点和创造就业机会实体在“主要进行商业活动”的EB-5区域中心地点。备忘录提供了一个对“主要进行商业活动”的有帮助的定义。

(6)在EB-5直投的情况下,来自非EB-5投资者的投资资本来源必须得到证实。这种需要投资者提供难以获取资料以及超出EB-5法律标准的要求将有可能是很有问题的。

(7)备忘录提出EB-5投资可以用于非就业创造的目的,比如购买土地或获取授权。当然,这些支出不计算在计划提供就业机会之中。

总的来说,此次政策备忘录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在一些方面它大大提高了EB-5投资移民项目。在其他方面,它也留下了一些没有回答或者更糟的问题。不过,如果此备忘录被裁决者遵从(基于过去的历史,这仍然是一个问题),与以前的备忘录相比,它还是将会对区域中心、项目开发人员和专业人员提供非常多的指导。

(本文来源:http://blog.klaskolaw.com,作者:Ron Klasko,日期:2013-6-18,原文链接:http://blog.klaskolaw.com/2013/06/18/new-ground-forged-by-the-may-30-2013-eb-5-policy-memorandum-part-2/ 本文翻译仅供参考,请以原文为准。未经移民超市同意,请勿擅自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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