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30日,EB-5政策备忘录规定如下: “要着重引起注意的是,在初步的I-526表格申请阶段,投资移民者必须证明他或她会恪守承诺用其资本做投资,但不需要确立已经投资了所需资金;如果投资移民者表明他或她在投资所需资金的过程中是积极的,就够了。然而,一个单纯的投资意图或未来的投资安排,将会导致目前并未作出承诺,那是不够的。请参阅8 C.F.R. §204.6(J)(2)条款;参阅Matter of Ho, 22 I&N Dec. at 210条款。同样,在这个初级阶段,投资移民者不需要确立已经创造了所需的工作岗位;如果投资移民者在商业计划中演示了它更可能将创造的所需工作岗位,就足够了。请参阅8 C.F.R. §204.6(J)条款;和8 C.F.R. § 204.6(m)条款。” 上述要求并不是新的。在EB-5成为法律和后来的修订更改之前,这个概念已经存在于早期的“投资者签证”中。这个之前的版本,是一个真正对“其他有资格的移民”的“劳动证书豁免”。请参阅在1966年7月23日发布的8 CFR § 212.8(b)(4)条款;参阅1966年8月22日发布的31 FR 10355条款,和在1969年3月18日修订的34 FR 5326条款。 原始版本的8 CFR § 212.8中指出: (b) 外国人无须取得劳工证书。下列成员不被视为第212(a)(14)职权条款范围内,不需要劳工证书:....... (4) 一个外国人将在他已经投资,或正在积极投资大量资金的过程中的商业或农业企业工作时,(这个外国人将不需要劳工证书)。 此外,早期的先决决策已经解决了这一情况,并就此事采取了同样的立场。 (作者:Joseph P. Whalen,时间:2013年6月3日。本文翻译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请联系我们:eb5supermarket@gmai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