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移民上诉委员会(AAO)拒绝了一例EB-5投资移民临时绿卡转正式绿卡(I-829)申请,主要涉及该RC创造的工作职位不足,以及虚伪陈述的问题,USLawChina将此案总结如下: 2004年4月8日南达科达州一牛奶及牛乳制品农场获准成为EB-5投资区域中心项目(Regional Center, RC)。投资人向该项目投资,并于2005年9月9日递交了I-526 投资移民申请。申请时,预估该项目将创造16个直接职位,42.56个间接职位。申请经审理获准,申请人获得了两年条件式投资移民身份。 AAO通过对所有证据的综合考虑,支持了移民局的观点,于2011年4月驳回上诉,维持移民局的判决,拒绝了该投资人临时绿卡转为正式绿卡的申请。 USLawChina点评:根据 EB-5投资移民的相关规定,外国投资人对美国境内一家新企业进行投资,投资额须达到50万美金或100万美金(投资额取决于投资的地区是否为特定就业区)。该企业到外国投资人去除条件式,提交 I-829正式绿卡申请时,需创造10个全职的就业机会,雇佣美国公民、美国永久居民及其它具备合法在美工作的移民,但投资人本人、配偶及子女不能计算在就业人数内。 若投资的是移民局批准的RC项目,创造就业的职位可以是直接职位或者间接职位计算。USLawChina注:直接职位是指:新设企业与其员工之间建立了雇佣关系的雇员的职位;间接职位:指在新设企业之外工作的雇员的职位,例如:新设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商、设备生产商及服务供货商的雇员等。 RC设立目的就是推动经济增长、提高区域生产力、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和增加国内投资资本。因此,尽管本案中的投资人有向投资项目注入了足额资金,但这个RC从未按照 EB-5的规定创造出合格的就业机会和工作岗位,导致投资人申请绿卡时无法满足 I-829申请条件。 此外,AAO还发现:2008年6月该投资人刚递交 I-829申请时,银行就接管了RC的主要资产,该投资人为获得移民利益,仍故意虚伪陈述的行为来误导移民局和AAO。因此,AAO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移民局的判决,拒绝了该投资人临时绿卡转为正式绿卡的申请。 美国投资移民因为申请速度快、金额相对较低,近几年,通过投资移民方式移居美国的中国人大幅增多,2010财政年中国的投资移民数量更是占全球的41%,居各国第一位。但USLawChina提醒读者:美国移民法明确规定了 投资移民“有风险”,因此,投资人在向RC完成投资后,还是应多多关注投资项目的发展,以免申请正式绿卡时才发现项目本身存在问题,从而导致自己无法去除条件,获得永久绿卡。 (来源:USLawChina美国法律联营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