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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加哥会议中心事件开启美国EB-5监管新时代

2013-3-8 15:27 |原作者: admin

        在中国蛇年的一片鞭炮声中,美国投资移民EB-5领域突然引爆了一枚核弹: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 Exchange Commission,“SEC”,有中文媒体按照职能译成“证监会”的)正式提起了自从1990年EB-5项目启动以来涉及金额最大的一起公诉 - 芝加哥会议中心EB-5项目及主办人Anshoo R. Sethi涉嫌商业欺诈(Fraud)。
  美国华盛顿时间2013年2月8日证交会发布公告称经过证交会与移民局通力合作,因严重诈骗和误导EB-5移民投资人和移民局,对芝加哥会议中心(ACCC)、芝加哥国际区域中心信托(IRCTC 或区域中心) 和 Anshoo R.Sethi(以上三方简称"项目方")的资产进行冻结,并叫停此投资移民项目。几天后美国联邦法官确认该项目已经被勒令终止,同时法院已经发出了冻结和追讨Sethi个人资产的法院通知。
  起诉状提交法院不久,美国移民局发言人威廉莱特(William Wright)在邮件声明中称移民局在本案上与证交会的合作提醒了人们移民局对待此类问题始终保持着警觉并会同时监控一切EB-5项目中的欺诈行为。
  根据美国证交会控诉书,项目方在以下方面欺骗和误导EB-5移民投资人和移民局:
  1、与喜达屋酒店、洲际酒店和凯悦酒店的合作协议存在不实表述和欺诈。
  2、项目方在芝加哥没有取得正式建设许可的情况下,虚假陈述成已取得项目建设许可。
  3、项目方注入项目的土地估值严重高估。
  4、对Sethi本人和开发商的资历有不实描述。
  5、发行文件虚假编造将获得伊利诺依州政府的约3.4亿美元的支持,并在移民局提出补件要求(RFE)时,
  提供伪造支持文件给移民局。
  6、发行文件许诺I-526没通过就返还发行费。Sethi在I-526没有获得通过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1100万元管理发行费
  绝大部分(其中250万美元直接汇入Sethi的香港私人账户),发行费账户只剩不足100万美金。
  7、就业预估是建立在高估注水的资本花销预算和不现实的收入预估基础上,就业最终将难以实现。
  《美国1933年证券法》的反欺诈条款
  对从事投资移民行业的项目方和律师等专业人士而言,芝加哥起诉案真正令人震惊的地方不在于发现了一个移民局批准的区域中心从事大规模商业欺诈,而在于证交会的“突然”强势介入EB-5领域和起诉状中对违反《美国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及《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的相关具体条例的新解释。
  众所周知,美国投资移民项目历来是属于美国国土安全部下属的移民归化局(移民局)管理的项目,监管权也自然属于移民局。然而由于这个项目的商业和金融特殊属性,近年来在项目管理上逐渐开始有了其它政府部门的介入,两年前移民局开始了和美国商业部的合作,还一度传出商业部希望把 EB-5划入其管辖范围的说法。目前移民局EB-5部门一共聘用了6位资深经济学家,尽管他们对EB-5法律规定可能一窍不通,但对区域中心申请中的经济分析,I-526和I-829申请中就业计算的判断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去年移民局又开始正式聘用证券法律师,看来现在用上排场了。
  以往业内人士对证券法在EB-5项目上的影响只停留在以下两项条款上,简单概括如下:
  Regulation S(S条款):如证券销售不针对美国公民或者发生在美国境内,证券无须在证交会登记。因此符合以上条件的所有EB-5项目都无须在证交会注册登记。
  Regulation D(D条款):证券销售只能针对“认可投资人”(Accredited Investors,或称有投资经验和判断能力的投资人)。投资人须填写符合“认可投资人”资格的调查问卷,市场营销上宣传不得针对普通公众。这一项上在海外执行的法律管辖权上尚有争议。
  令人想象不到的是,这次芝加哥起诉书中提出的违规条款,竟然不是以上提到的S条款和D条款,而是谁也没想到的普通商业欺诈条款,也就是证券法第17节跨国欺诈交易(Sec. 17 Fraudulent Interstate Transactions)a段。以下为内容翻译:
  Sec. 17 (a) 任何人在销售证券或者兑换证券的国际商业交流中直接或者间接采用以下方式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利用各种工具,手段,技巧实行欺诈,或通过对具体事实的不实陈述或者故意忽略必须陈述的事实获取金钱或者物业,或
  参与到任何欺诈活动中的交易,操作或者商业过程。
  芝加哥起诉书对项目方的指控主要包括了以上三项,同时也指出Sethi把手续费直接转入私人账户是违反了《交易法》第10B节中对此类行为必须汇报的规定。
  美国证交会的介入把投资移民项目中的欺诈行为放在了桌面上,也找到了相应的法律条款和规定。更重要的是,用一个鲜明的案例告诫各方,“我是来管商业欺诈的”!
  EB-5商业操作违规的监督
  从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EB-5法案以来,在监管上谁来负责相关项目中商业操作违规一向不够明确,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灰色领域。哪个部门来监管,监管方式和惩罚手段都鲜有曝光,移民律师也往往无从猜测。如果项目违规欺诈,似乎只有受害的投资人提起民事诉讼这一条路,由于项目管理上的信息往往不对投资人公开,大部分外国投资人也并不懂美国的法律规定,实际上给商业诈骗提供了难得的机会。
  从美国EB-5区域中心申请程序上来看,虽然移民局对相应的法律文件审查很细,目前也有6位经济学家坐镇,审阅经济报告和就业计算,但对项目的商业可行性,特别是对故意夸大项目规模,甚至提供虚假商业文件的商业欺骗却审查不严,是以往审批中的一大弱点。说的更明白一点,很多已经被移民局批准的区域中心,法律文件齐全合规,但并不具备商业上的可操作性,甚至鱼龙混杂,完全纸上谈兵的项目也可能混过审批这一关,芝加哥会议中心项目就是个明显的例子。
  在EB-5区域中心获得批准之后,绝大部分项目没有日常业务操作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手段,移民局的年度报告也只是针对区域中心的就业进行核算,不涉及商业方面的审查。
  如今随着芝加哥会议中心项目的“东窗事发”,问题摆到桌面上了。似乎针对商业欺诈的责任分工也同时明确了。这就是,移民局负责加强区域中心和项目审批中对商业可行性,文件真实性的审查,证交会则负责加强区域中心和项目批准后的商业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证交会传统上监管的对象是以美国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对金融法律规定和执行规定的细节都有十分详细的要求,监管团队的反欺诈调查能力也相当出色,对移民局在这方面经验不足的弱点是个强有力的补充。同时两个部门的协查和相互督促也是非常重要的,信息共享和资源对接是保证投资移民项目健康发展的保证。
  相信美国投资移民的大多数区域中心的项目方和律师是欢迎这个新时代的到来的。毕竟EB-5的真正受益者就是投资人和项目方。 EB-5项目做为横跨移民,商业实体操作和国际融资的特殊项目,需要美国多个职能部门的参与才能全方位保障投资人和美国经济的核心利益。而这次芝加哥事件标志着投资移民2.0时代开始了,让大家一起对商业欺诈说“不”。

(来源:USEDLC,日期:201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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