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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乐伯律师浅谈投资移民

2012-3-17 13:56 |原作者: admin

摘要: 2011年12月22日。本栏记者就EB-5 投资移民问题与高乐伯律师进行了采访,高乐伯律师在投资移民领域是被广泛认可的领头律师。自1992 年投资移民项目设立以来, 高律师已经成功代表来自中国的投资人通过传统的投资移民项目以及投资区域中心项目成功移民美国。

2011年12月22日。本栏记者就EB-5 投资移民问题与高乐伯律师进行了采访,高乐伯律师在投资移民领域是被广泛认可的领头律师。自1992 年投资移民项目设立以来, 高律师已经成功代表来自中国的投资人通过传统的投资移民项目以及投资区域中心项目成功移民美国。

以下是此次采访内容

问题:您是否可以总结一下成功EB-5项目的普遍的特点

回答:就现在在美国EB-5 的项目来讲,我们现在谈的是那些有区域中心资格的项目,区域中心的项目当然就是由主办公司提出方案,由美国移民局完成初步批文,项目审查合格的。这些成功的项目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项目承办商比较有经验,大部分成功的项目不是新的项目,他们的组织人在这个行业有比较成功的经验,同时其内部律师具有比较深厚的资质,和良好的资格。EB-5 的资格评定确实比较复杂,有许多法律的细节需要了解,例如移民局的规定及实施。我们看到比较成功的项目,一般都有具备经验丰富的律师协助及运营商管理的。

至于什么样的项目不成功的原因。大部分项目不会在投资人申请I-526时出问题,问题都会出现在撤销限制时。大部分不成功的案例是由于运营商的管理出现问题,在现今这个经济形势不是特别好的条件下,经营一个成功的企业也是特别有挑战性的,如果说经营方面不使用比较科学的管理方法,企业本身会出问题尤其是在I-829方面。

问题:我们看到很多Eb-5项目都属于酒店行业,就现在经济环境来讲并不好而区域中心的预计总是很好,这样的预计合理么?

回答:承办方的估计也是根据其自己的模式计算或经济学家的看法所作出的预计,每个人都有意见不和的地方。他们的预计只能代表自己对市场的理解。而相对于EB-5 工作的计算方式,是根据政府许可的经济方法计算得出。在I-829申请审查时来说,移民局不会审查计算方法否合理,因为在I-526阶段移民局已经就此得出结论。个人认为,区域中心的重点在于确保使用合理的分析估计方法让投资者通过I-829 申请。如果岗位预计是合理的,严格来说,照法律来讲,移民局没有理由去探究公司具体雇用岗位有没有完成。更重要的是,移民局审核I-829时,移民局没有严格要求在当时项目达到100%的成绩,而且在备忘录中标示,如果项目可证明其在合理的时间内,可以达到目标,则申请是可以接受的。在这种经济萧条的经济环境下,移民局应该也会放松一点,因为他知道在种种经济突发事件中,可能会影响到项目的正常运营。在具体的审核时,移民局也会采取一个比较合理的态度。

在我们提出I-829时,移民局会看到具体的姓名状态,区域中心也会主动地看到整个项目的运营状况,并确认项目按计划而进行。移民局很重视投资资本是否全部用于投资。因为现在比较可靠的工作计算方法都属于开销计算法。

问题:针对移民局近期发布的草稿备忘录中指出的MarterialChange项,当I-526 通过之后,投资者发现其原有商业计划不可行,并要做出改变时,区域中心应如何应对?

回答:关键是,当你提出I-526并取得临时身份后,如果此时进行商业计划的改变,你就需要提出一个新的i-526,放弃原来的绿卡并办一个新的绿卡。最基本的义务来自于投资者投资者需要保护自己区域中心有义务应定期给投资者项目报告,投资者有义务了解项目,项目是否出现状况,投资者应与项目方磋商如何解决。我所知道的发生此类事件少之又少。区域中心方面应该帮大家向移民局提出一个新的办法。为大家提出申请新的I-526。 但此举也有不妥,如果移民家庭的孩子在20岁,很可能会出现年龄超限的问题。导致家庭中20岁的孩子面临无法同一时间移民的危险。

问题:是否有可能100万美元的投资者与50万美元的投资者一起投资于区域中心项目?这样100万美元的投资者可参与项目管理并享受非直接工作单位的计算减少就业压力。而50万投资者可享受100万美元投资者对所投项目的监管服务。

回答:首先区域中心有100万的也有50万的,非区域中心投资也有100万或50万的。投资限额根是否是区域中心经营没有关系,只于所投资的地方,是否为TEA地区,是否为高失业率地区有区别。但是只有通过区域中心才能计算非直接工作岗位。但现在对于100万投资者通过区域中心投资是没有市场吸引力的。

区域中心现在做项目一般来讲初期的花费很多,所以他们要尽量把量做大。所以更多确定是根据项目本身的性质,如果我是一个区域中心我最基本的责任是为每个投资者创造10个工作单位。如果投资者为绿卡而投资的话,我就要为你服务,从区域中心的管理方面,如果你投资100万,而我只用提供10个工作单位,对区域中心来讲是比较轻松的,但是如果投资者对区域中心的管理不放心,美国政府已经说明了,区域中心的成立与管理不限于美国公民。中国人也可以在这边发展项目的。大部分区域中心的管理者为本地人,他们的出发点也是根据他们自己的想法,他们管理企业不希望别人干涉管理。他们只需要资本,并负责办绿卡,因为这是他们的专业及义务。他们的存在目标是企业创办人商业经营目标而不是投资人的移民目标,如果投资者希望参于他们经营合作,他们也可以,但不要抱太大的期望现行的区域中心让权。

如果有的投资人想要自己开业,在美国经营企业,那么投资人在美国设立公司经营企业的理念应该是,因为投资人从最初就想经营这样一个企业,参与这样的商业活动,而不是想要从签证方面才做这个事情。因为如果把移民局的要求与所要做的生意混在一起, 你可能两个方面都做不好,你的移民身份也会受到移民局的干扰,你的生意也会由于还要满足EB-5的需求而受到干扰。 例如,一个客户说他们家庭在香港经营饭店20年有丰富的饭店管理经验,有很多这样的企业,能不能在美国办个企业顺便半个绿卡,如果是这样,我认为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一个客户打电话过来询问,我希望在美国办个企业用于移民,我应该办什么才好,经营什么才好?我会跟他说你这样是不太适合的,你的企业的成立经营是消耗资金的,这会把你的企业搞砸,也不能保证你的签证一定能拿到。

问题:现在市场上是否有关于EB-5 投资的保险?这样是不是违法呢?

回答:不一定,如果保险是投资人的私人行为,而不是项目方购买的,理论上,法律上,移民局表示可以接受这点,但是我现在还没有看到过类似产品。因为这样要保证企业会成功,保证投资不会亏本,类似于买了一个投资保险,我们也只知道这样的投资保险在美国2008年出现了一些问题。所以说很多公司现在可以买这个东西,我知道有一个公司曾经有这个念头,但是它最后不愿意做了,就撤退了。所以说,理论上法律上,我认为这个是可行的,只要是投资人自行购买而非项目方购买,这样是没有问题的。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如果项目方与一个保险公司合作退出一个保险产品,那么这样就属于一个第三方保险,不是企业本身的保险,我们可以想到很多的例子,可能会行得通。但在移民局表示之前我们只能猜测移民局的看法,清楚一点地是企业本身不能保证无风险,投资者本身如果自己花钱去买保险,移民局本身应该是会接受的。最重要的是用谁的钱去买这个保险,如果是用投资者的钱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反之如果企业自行购买保险, 移民局可能会提出问题的。所以如果投资者私下购买保险,问题应该不大。

问题:就刚刚推出的移民局草稿备忘录您有任何建议么?

回答:我们可以很高兴得看到现在移民局对TEA地区的划分,它放权给州政府,允许州政府根据规定自行判定高失业率的地区,移民局表示将不会干涉州政府认定的TEA地区,这方面我们感到这是一个突破。其他的方面我感到没有太大的改变,还是保持以往的立场。

 

问题:明年将会对区域中心的持续政策进行重新审查,您认为政策会朝什么方向发展?

回答:我不能保证我的预测很准确,但我听了上个月的参议院听证会,我觉得这个政策会通过的。我想支持这个政策延长的票数是足够的。

高乐伯律师简介

高樂伯律律师于1980 年在加州大学黑斯丁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并获在加州从业法律的执照,是加州律师协会认证的移民和国籍法的专家。高律师通过他在旧金山事法律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近三十年,在为公司和个人客户办理职业移民、投资、亲属移民签证和移民事务中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高律师被美国法律界最权威和最值得信赖的评级机构

Martindale-Hubbell,评为“AV”级,即专业律师最高技能和职业道德等级。同时高律师还被评选为北加州最杰出的5% 的律师

高律师国语流畅,1973 年在加州大学获中国研究的学士学位。从1973 年到1976 年,他以国防外语研究员的身份,参加了密执安大学中国研究中心。他是亚洲研究协会的长期会员、旧金山-上海姐妹城市委员会的委员。他经常向来访的商业团体和外国代表团介绍美国的法律体制和经济情况。高律师是投资移民法律领域权威书籍,“投资人和企业家的移民选择”(美国移民律师协会,2010)一书中,“中国投资移民申请人所面临问题和挑战”的作者。

(来源:未知  201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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