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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USCIS移民局最新公布 关于美国移民局最新裁定区域中心资质的最新政策翻译及解读

2011-12-23 14:46 原作者: admin

摘要: 11月9日移民局主管Mayorkas 就“迈向一个新的政策指导EB-5判决草案备忘录”做出了相关评论,EB-5 试点项目计划:移民局主管Mayorkas重申为区域中心参与EB-5项目试点提速的计划只会在明年春季执行。他将努力加快整个审批速度、以及独立审批项目。

USCIS移民局最新公布

关于美国移民局最新裁定区域中心资质的最新政策翻译及解读

近日美国移民局主任Alejandro Mayorkas先生主持了一次关于制定最新裁定政策和实施的研讨会,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人员参与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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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Mayorkas针对此次讨论发表的声明。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USCIS) is focused on improving its administration of the Employment Creation Program, commonly known as the EB-5 Program. As part of this focus, USCIS has engaged with internal and external stakeholders to learn of their concerns regarding current adjudication policies 

and practices. I have had the opportunity to participate in a number of these engagements.

美国移民局(USCIS)一直致力于针对就业创造项目,统称为EB-5项目的监管。作为其关注的一部分,USCIS吸取了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人员参与了讨论。了解他们的观点和担忧,并根据其意见制定最新裁定政策和实施的研讨会。

关于相关人员的建议,移民局分为下列几部分:

宣布审批程序改革:

以电子邮件方式直接联系区域中心申请者和移民局裁定小组。此项建议已经实施;

对于特定申请者的申请进程加速和保险处理;

使用一个专家决策委员会协助裁定地区中心的请愿;

雇佣经济学家以及商业分析专家引导和支持裁定团队;

雇佣咨询公司将有助于进一步重新塑造EB-5审判的过程,提高效率。

额外的改革计划:重要的是,当移民局从新审查其以往的多种EB-5政策备忘录以及决策时,他们应该综合整理成一个单一的,权威的,区域中心政策备忘录。此备忘录将结合利益相关者提出的建议和自从项目颁布实施以来的各种备忘录所反映出来的经验教训。相关的数量以及复杂性问题涉及:移民局将重叠不断的整合单一的EB-5发展政策备忘录,并寻求公众意见,推动政策备忘录草案和进展。 

在进行中的工作:下面的文章将解释重叠性政策发展进程的第一步骤。下列草案用来阐述备忘录针对在EB-5程序中的特定基础问题。在提供更详细的资料以及解决问题方案之前,移民局寻求并希望利益相关者关于基础问题提供建议。该草案备忘录是一个正在进行中的工作,它是共享的,并实时获取宝贵的建议协助定义一个与利益相关团体的协作方法。下列草案备忘录不具备有效性,并且不会裁定直到最终公布的完整版颁发。现有的政策备忘录仍具有实效性。

感谢

Alejandro N. Mayorkas

Dire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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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忘录翻译及评述

首先,作为EB-5项目的根本目标是通过移民投资创造工作岗位,为美国经济注入活力。

在此次草稿备忘录中,会议重新确定了EB-5对美国经济就业的影响。

备忘录重点在以下几点进行了加强:

在对移民申请表判定阶段,也就是对I-526及I-829表格申请者判定时,证据要求基础为(The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standard)“占优证据判定逻辑”。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占优判定逻辑:这意味着申请人必须向移民局证明,他或她将更有可能根据其所宣称的方式投资,而不是用别的方法投资。相比以往的判定法,例如(Clear and Convincing)清晰并具有说服力具有较严格需求,甚至于(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合理怀疑逻辑法只用于刑法类。

        评论:使用占尤证据判定逻辑判定法相比以往更加宽松,更加灵活,投资人不需要摘除所有审查中的怀疑成分,只需要证明这样做的可能性最大就足够了。而这样宽松的审查也意味着,在经济情况日益严峻的大形势下,移民局似乎对海外移民EB-5类实行了更加宽松的政策。当移民限额未增长时(当前为10,000名额)投资人将面临更多的竞争来自同类投资者,未知的申请时间延长也逐渐成为投资人不能不考虑的风险。

 同时在备忘录中,对EB-5项目三要素作了更充足的解释

1.移民投资资金 

2.新的商业企业

3.工作岗位创造

A. 投资资金

在203法案中资本是指:现金、设备、存货、其他有形资产、现金等价物,债务担保,等属于外籍企业家的资产,可以证明企业家所投资产的新商业企业是不用于确保任何债务。所有公平资本市场价值的估价使用美元。资产获得直接或间接地通过非法手段(如犯罪行为)不应被看作是资产。

行政上诉办公室(Administrative Appeal Office-AAO)解释“资金”定义

首先,资金不仅仅包括现金、设备、实体财产,同时包括移民投资者保证的投资票据,只要票据具备财产抵押,投资者对票据承担责任,同时抵押财产并不是投资者为了移民所投资的公司的财产,也就是说当移民者为了移民而投资一项商业时,其商业资产不可成为其抵押投资债券的抵押资产。

        评论: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在行政上诉办公室参与判定移民条件时,对于通过资产评估定量,以及范围限制上作了更加准确的,更加细致的限制,而此备忘录只是草稿,分析师相信在不久推出的官方备忘录中,AAO将会对投资人资金限制标准上加入更多核准方式,从而减低法律漏洞的效果。客观上来讲,此举对于特定投资者期望通过会计方法或其他途径已达到资金要求的目地增加了难度,此举同时也显示了在移民局期望通过重叠性政策巩固移民法的决心。

在行政上诉办公室之前的决定(Matter of Hsiung, 22 I&N Dec. 201, 204 Comm'r 1998)投资移民的抵押票据确实可以计算为资产,只要具有抵押财产,同时我们也决定如下:

1. 资产必须定义为投资票据的抵押资产

2. 任何关于抵押资产的法律文件都要求完整

3.资产必须完全服从美国票据持有者征收

其二,所有的资产必须经过合理的市场价格评估,并以美元计价,投资票据的合理的市场价格来自其现有价值,并非不同时期的价格。(Matter of Hsiung, 22 I&N Dec. 169, 186 Comm'r 1998)

其三,任何资产来自直接或间接的非法途径不可作为财产。投资人必须出具证据证明资产来自合法途径。监管条例规定,投资者必须遵循以下条件:

1.(美国)国外商业登记记录;

2. 公司、合伙企业(或任何其他单位以任何形式提出的任何国家或细分所描述的任何回报细分),包括个人所得税收入回报、特许经营、物业无论是真正的、个人的、或无形、或由申请人或代表提供五年来在任何税收管辖权或美国以外的国家,任何其他任何类型的纳税申报表;

3. 任何其他来源的资金证明;

4. 合格的法律判决副本包括:在过去15年中,从美国以及美国以外国家的法院对申请者相关的判决或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政府的行政诉讼,以及任何私人民事诉讼涉及(等待的或其它的)财产宣判。

2.在对投资定义

移民投资者通过EB-5项目定义:在投资者与新的公司之间,投资是投放资产,投放资产的目标为购买票据,债券,可转换债券,债务,或任何债务组合。

为了承认申请者已经或者趋向于投资,投资人必须展示证据,关于投资者已经投放风险资金于项目之中,投资者意向不能作为证据,只有投资者对于投入资金做出担保才可以。

根据8C.F.R.204法案

EB-5项目的根本目的就是吸引境外资金在美国做风险投资提升就业及经济。而其中并没有对风险等级的严格规定,所以风险承担大小是可以根据项目设计左右的。但是如果投资者被保证一定返还本金及利息,是不允许的。在(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at 180-188)Izzumi案例中,针对投资资金必须处于风险中这个条件中,如果AAO行政上诉办公室发现资金因为投资被赎回合同保护,防止丢失资金,并没有处于风险中,则类似对于投资返还的保证将否定必要的风险条件。从而导致投资者不能通过移民局的审核。

        评论:以上可看出,不管是移民局还是AAO对于风险要素都是非常重视的。并且他们的审查机制将会通过案例的积累更加严格,同时也会填补在于法律中的漏洞,新的EB-5投资项目通常具有一定的保证本金返还的机制,但是投资者应注意的是,完美无缺的资金保证虽然减少了投资资金的商业风险,同时也将意味着项目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项目审查在投资者申请通过I-829时更加严格,同时经过两年(I-526到I-829需要两年的过渡时间)的案例积累,政策变化,移民局和AAO有可能拒绝通过边沿途径保证无风险的投资项目, 导致项目最终失败。 

为了能让投资移民者更好的展示它们的投资,推荐以下证据:

(1) 存入美国企业帐户的银行月结单及数量;

(2) 用于美国企业已经购买资产的证据,包括发票、销售收入和采购合同,包含足够的信息来确定这样的资产,其购置成本、购买的日期、采购实体;

(3) 来自国外的财产转移用于美国企业的证据,包括美国海关入境商业文件,提单、运输政策保险包含足够的信息的所有权信息,识别性能,指出公平市价的财产;

(4) 用于转移至新的商业企业的转让或者款项证据,以换取股票(投票或无投票权,普通或优先)。这样的股票可能不允许包括类似于要求新的商业企业定期赎回附加条款;

(5) 抵押证据或贷款协议,本票、安全协议,或者其他已被申请人的资产做了担保,而不会影响到那些新的商业企业、个人和主要申请人需要承担的责任。

3.投资资金必要投入

投资人或投入一百万美金创造一个新的企业产生10个直接工作岗位,或者通过区域中心投入50万美金在特定就业地区(TEA)

特定就业区域定义(参考204.6条例)

TEA地区再投资开始时,地区属于农村地区或是一个地区具备150%的国家平均失业率。农村地区是指在一个领域或者城市区域(管理和预算办公室标注)或城乡结合地区的任何城市或城镇人口大于20,000的地区。

基于EB-5项目主要责任在于运营商业,规范的,系统的,持续的提供服务或产品并保持就业岗位。 加入一个新的商业提供服务产品在多个地区,那么它就被认为主要营业区域在其雇佣员工最多的地方。其他要素包括(1)直接产生岗位地点(2)资金投入主要地点(3)日常运营地点(4)公司主要资产持有地点。以上根据Matter of Izummi,22 I & N Dec.at 174.

通过投资移民试点计划项目的投资可通过区域中心实施,并可纳入投资产生的非直接岗位计算工作创造。通过这种方法的投资,主要商业范围将属于主要工作产生方式相关,而不是新的商业企业。

投资移民者寻找指定就业地区TEA,必须首先TEA地区符合判定标准,同时州政府也会指定一个特定就业区域根据自己的区域划分。

州政府指定就业区域

州政府可以基于当地失业率指定一个区域为TEA地区。在州政府下定类似决定之前,一个官方的证明必须告知移民局关于其范围,代理公司,或其他适宜的州政府机构授权确定其地理或政治辖区是高失业地区。州政府必须发送一封来自授权政府机构的证明信保证此地区具备高于国家平均值50%的失业率。并为城市区域(管理和预算办公室标注)或城乡结合地区的任何城市或城镇人口大于20000的地区。

与规则一致,移民局支持州政府指定TEA地区,但是移民局同样保证其地区服从法律要求,具有高于平均值50%失业率。移民局将会通过审查机构审查州政府制定的TEA地区。同时确定,州政府无权制定一个地区为农村地区。

B. 新的商业企业

1. “商业企业”定义:

规则指定EB-5项目定义为商业企业,范围上包括实体经济,并体现在多个方面和形式上。例如,商业企业:是指任何营利性活动正在进行的行为形成的合法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独资、合伙(无论是有限或一般),控股公司、合资企业、公司、商业信托,或其他实体可以公有或私有的。这个定义包括一个商业企业组成的一个控股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并确定每个子公司形成是从事营利性活动持续性合法的生意。这一定义不应包括的一个非营利性的活动如拥有和经营一个个人住宅。

2. “新”的定义

首先时间上来说,“新”的定义在8 C.F.R.§ 204.6(e) 中定义为“建立与1990年11月29日之后”在其他条款符合的情况下,投资移民者投放资金于此时间之后成立的企业是符合EB-5项目规则的。此外,“新”的定义意味着,投资于一个90年11月29日前成立的企业,通过资金投入,对其进行重组或扩张。

a.买入现有企业相当于重组或改革

投资移民者可以投资于现有企业,不管其商业运营时间,只要确立投入资金为企业带来巨大的变革和重组则项目符合规则。

b.现有企业的扩张

投资移民者可以投资于现有企业,不管其商业运营时间,只要确立投入资金为企业带来巨大的改变如净值变动或重组,则项目符合规则。

“巨大的改变”定义为40%增加或在企业净值,或在员工数目,所以企业重组后至少应达到140%的净值或员工数目。 

3. 投资于新企业证明

作为投资者投资于新企业的证明,移民投资者必须出具相关证据

(1)作为适用,公司章程,兼并的文件、合并、合伙协议书、有限合伙证书、合营企业协议、商业信托协议或其他类似新的商业企业组织文件;

(2)一个在国家、市或者其他区域合法的经营授权证书,如果此类型商业不需要任何这样的证书或政府许可则参照下条:

(3)相关证据,在1990年11月29日之后,所需资本已经被转给一个区域内现有的企业,投资导致原企业净值或雇员的人数的大幅增加。这个证据必须以下列形式展现:股票购买协议,投资协议、认证财务报告, 工资记录,或任何类似的报表,或提交商业企业根据由此产生的实质性增加的净值,员工数量的文件。

4. 显示申请人已经或将要从事新商业企业的管理工作,或是通过行使日常管理控制或通过决策的制定,而不是对维持了投资的一个纯粹的被动的角色、申诉必须附有:

(i)一个职位名称的陈述,申请人已经有或即将有新的企业和一个完整的描述的职位的职责;

(ii)申请人的证据表明身为公司人员或公司董事会的成员;或者

(iii)如果新企业是一种合作关系,有限或一般,证据显示申请人从事要么直接管理或决策活动。在本部分如果申请人是一个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协议规定申请人具备特定的权力,同时受到统一有限合伙人行为准则规定的职责规范。那么申请人将被认为是已经足够从事新商业企业的管理工作。

5. 通过区域中心投资新的企业的地点

作为EB-5投资移民试点项目,区域中心的定义为一个能够促进经济发展,提升出口,GDP,创造就业,提升本土投资资金的公共或私有的经济个体。

在204.6法案中

区域中心如果想要参与试点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I)清楚地描述区域中心如何专注意于美国的一个地理区域,它会如何通过增加出口销售促进经济增长,改善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机会,增加国内资本投资;

(ii)提供可验证详细信息展示工作如何产生,如何通过出口增长创造了间接工作;

(iii)区域中心提供一个对于数量和的资金来源详细的声明,以及发起人的区域中心计划和促销力量的描述;

(iv)包含了详细的方式预测区域中心对于当地经济将有积极的影响,其总体表现因素为:增加家庭收入,商业服务需求量、公用事业、维修、和区域中心的内在或外在建设。

(v)是由有效的经济及统计专业预测工具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出口,商品或服务,和/或乘数表。

C. 工作岗位创造

为了直接展示新的商业企业创造了不少于十个全职工作岗位,必须出具以下信息:

税收记录的影印版,I-9表格,或其他详尽信息。

一个详尽的商业计划,基于其企业方向,大小,证明其需要不少于10个符合条件的员工。并表明在2年以内,员工将在什么时间被雇佣。

商业计划必须完全符合AAO的要求

商业计划中具有市场分析报告,包括竞争对手名称,他们相对的强势及弱势,对比竞争者的产品和价格结构,解释新的商业企业的目标市场/预计用户群。计划中应列出需要的证明,许可证。此外,它应解释制造流程(如果具备),所需原材料,供给源。计划应提供供给合同细节。同时它应就市场策略,价格,广告,服务进行探讨。计划应陈述商业结构,个人经验。同时应解释公司员工需求,并附带雇佣计划时间表。其中应包括,销售额,花费,收入预测,并包括细节。最重要的是计划必须具有可信度。 

评论:毋庸置疑,AAO美国上诉办公室所制定的一系列针对商业计划的限制大大超出了移民局在8 C.F.R.§ 204.6(e)法令中所标注的条例。很明显,AAO一直以来对细节非常关注,从商业计划,到地理位置,AAO力图在移民局法令的基础之上加入了更加详细的要求。而两家政府机构联手对投资移民项目进行规整限制也为投资者创造了一个更加安全的投资环境。在商业欺诈风险上,为投资移民者把关,降低不正当移民机构违规操作欺骗投资人资金的行为。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投资人虽然得到了法律上的支持,但是曾经可行的移民捷径也将被逐渐封堵。现在EB-5区域中心数量已增至202家,每家至少推出一个投资移民项目,大多为地产项目,从商业计划角度来看,项目计划中所需要的市场策略,供销结构,价格等条件都是相对简单,这也意味着,通过开发地产项目,区域中心需要制定地产相关的商业计划,而其中针对于制造流程,原材料供给结构,产品设定,价格策略,销售渠道,等条件需求并不适用于地产项目计划,相对来讲,地产项目只需要提供相对较少的审查信息就可以满足商业计划审查的需求。当然,这也绝对不是地产项目在投资移民市场大行其道的主要原因,其他更主要原因如,迎合投资者对于地产项目偏好,习惯,对于项目风险承担,本金返还的优势亦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更重要的是,项目实施后是否能为投资者带来收益,是否能保持企业正常运行却是由市场决定的,商业盈利与经济状况联系紧密,随着市场风险逐渐增加,美国经济仍旧保持颓势,投资者市场及商业风险仍旧很高,并没有因为AAO加强了对企业计划的审查而得以降低。 所以AAO此举虽然在表面上为投资者扫清扰乱市场的欺诈性公司,但是并未降低投资风险,反而促使更多的区域中心选择特定产业项目以求降低审查难度。

移民手续问题

通过EB-5项目移民投资者可以拿到有条件合法的永久居住权,同时,这要投资者在两年之内达到所需要求,投资者可以得到无条件绿卡。

A.总览

作为一个移民投资者寻求得到美国永久绿卡需通过以下途径:

投资者不通过区域中心投资于一个新的企业,填写I-526表格,以及相关证明。通过具有优势的证据表明她在投资行为中积极参与,并使用合法取得的资金,投资者还要通过其投资的企业创造不少于10个直接工作岗位。

通过区域中心投资则完全不同

首先区域中心需填写I-924表格,并不由相关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资质。移民投资者可以使区域中心的创始人。

当移民局审查通过后,移民者可递交I-526表格,通过区域中心投资,并附有优势相关证明,投资者可计算非直接工作岗位纳入岗位计算当中。

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当I-526表格填写时,移民投资者只需展示其保证投资承诺合同,而并非实际投资于项目。但是,投资取向的证据如果不包括保证投资的合同将是不完整的。同样,在这第一阶段投资移民者并不需要证明所需的工作岗位创造,只需在商业计划中合理的证明所需工作岗位在未来会被创造足以。

在投资后两周年之前90天内,投资移民者想移民局申请永久绿卡,并递交I-829表格。相关证据需要:

1.在投资者居住美国期间需要投资者表明其积极参与对公司的投资和管理。投资者需证明其是否在两年的时间里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资金需求的可持续性,并持续管理她的投资的能力。尽管在此阶段,投资移民者并不需要证明其已经投入所有所需资金,但是仍旧需要投入绝大一部分资金证明其可以所需投资。相关证据可包括,审计通过的报表,或其他证明例如:银行报表;合同;发票;收入进项说明;营业执照;州或国家出具的收入退税证明;州或国家出具的税收证明。

2.投资者需证明在合理的时间内,她或他可以为合格的员工创造10个全职工作岗位。在“困难企业”投资项目中,投资移民必须出具证据证明企业现有岗位不低于投资人在最初投资时的岗位数量。证据可包括并不限制于税务证明,花销明晰,I-9表格。

假如移民投资者已经建立了一个新的企业,并基本完成投资需求,以及在合理时间内预计基本能够创造足够的工作岗位。那么所有的投资资金及岗位目标并不需要完全符合,投资移民者满足“两个基本需求”即可申请取消限制条件。政府部门将通过相关投资及岗位创造的证据严格定义“两个基本需求”。

B. 材料的转变

创建新的商业及工作岗位的流程包括诸多不确定因素。 即使是最好的商业计划也可能因为原材料缺失而付之东流。 

因此根据投资者申请数量的不同,商业计划的转变对于一个区域中心或者个体投资者来说也将会不同。

一个移民申请者必须确立他或她具有合格的身份,如果其合格的身份发生转变,其将不能通过申请。如同案例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Comm. 1971);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at 175中描述:一个申请者最好不要改变已经合格送交的准备材料,以至于材料不够充分满足移民需求。

情况1 区域中心申请(I-924)

当一个具有良好信誉的区域中心不得不进行材料更变时,I-924表格可供区域中心选择相应的,以被移民局许可的转变原因。其中包括:地理位置,组织结构,投资项目(包括经济分析的转变,商业计划所能创造的工作岗位)还有合作密切的企业结构转变。

在移民局通过区域中心改善文件之前,I-924表格并不能拯救或改善之前已通过I-526表格的个体申请者的处境。此项改善只是改变了区域中心的工作范围,批准加入了新的商业行为,所以移民申请只会在其商业行为改善申请通过之后被考虑。

情况2 当投资人获得有条件合法永久居民身份后

历史上,移民局曾经需要在商业计划和投资者申请解除附加条件之间建立直接联系。这就意味着即使投资者满足了投资需求和工作岗位需求,如果其并没有申请按照通过I-526表格时的投资计划方案来执行项目,移民局同样不会通过I-829表格。那么现在,这种情况可能会变为一种可通过的状态,移民局注意到,其实并没有必要建立一个这样的直接联系。为了提供更宽松的移民环境满足现在的商业需求,移民局将放宽对申请者的限制,准许其仍可申请无条件绿卡,即使其商业环境已经改变。一个独立的投资者可以在其规定的时间内,出具相关文件,证明其满足去除限制的条件,就可开始其I-829表格的申请无条件绿卡,并且,其并不需考虑在I-526中的商业计划。

移民局标注,不管如何,如果投资者能够按照原有的(即在I-526表格中标示的商业计划)计划,将对投资者来说更具有优势。根据第九届上诉法院会议中确认,加入申请者通过原有的商业计划申请无条件绿卡,移民局将不会从新审查商业计划的特定方面,例如企业对就业影响的经济分析。但是,假如,移民投资者解除其附加条件但是与原有I-526时期的商业计划不符,则不可避免移民局针对其工作岗位创造的证据进行重新的审查。这可能包括:从新审查I-526时期审查过的问题,例如针对岗位创造的经济分析。同时移民局表示,基于投资人与区域中心的亲密关系,只有当新的商业计划被加入至区域中心的范畴之内,投资人才能够宣称其对于非直接工作岗位创造所做出的贡献。

        评论:最近有两起EB-5投资项目陷入困境,其中主要原因就是,项目经营方未能按照原商业计划执行投资。例如“今年初的一个案例中,一个移民者投资了一个合作企业。该企业由费城工业发展协会(Philadelphia Industrial Development Corporation)和CanAm Enterprises联合经营,在EB-5项目公司中,是规模最大、资历最老中的一家。公司起初是贷款给一家建材公司,建材公司计划用这些资金扩建工厂并雇用更多工人。

但是最后因为美国的房地产行业不景气,使建材公司中断了原来的扩展计划,建材公司偿还了贷款。所以公司合伙人双方都一致同意把这笔钱借给另一开发商,建一家高档餐厅,几个月后开张“。虽然对于运营公司来讲,其转变投资方向是明智的,但投资人却会因为这样的转变无法获得绿卡。

根据情况1的相关条例判定,当管理公司经营项目与区域中心原定计划发生冲突时,投资人通过区域中心投资,并拿到I-526临时绿卡的投资者很可能会陷入困境,投资人可能会拿到本金的返还,但是在有限时间内获得无条件永久居留权却成了问题。首先,当区域中心决定转变投资方向时,其首先要证明其信誉良好,同时要使用I-924表格重新申请新的商业模式,并列举其变更原因。这样的审查通常不会在短时间内结束,从信誉审查到合理的转变原因证明,到新的商业模式审查。I-526投资者很难再两年只内拥有足够的证据申请I-829表格。从而导致投资者移民失败。即使是最具有信誉的区域中心,或经营公司也会遇到此类情况,而当其为了其商业利益转变方向时,最受伤的还是EB-5投资者,因为获得绿卡才是投资者的首要需求。

在情况2中:移民局似乎准备极大的放宽针对商业计划一致性的要求。此项放宽政策看似有利于投资移民者。但其实其中仍旧蕴含着很多的风险。 移民局有可能在将来放宽其真实投资于投资计划之间的联系,这也意味着投资者可以随商业形势,经济状况而改变经营模式和方向,从而从商业计划的特定束缚中解脱出来,避免了逆经济趋势执行商业计划的尴尬境地。投资者可在必要的时候转变投资方向,只要其能保证工作岗位的创造和投资足额款项就可以。

但是,备忘录中仍旧推荐投资者保持投资计划一致的投资,因为其投资与商业计划相符,移民局可能无需重新审查项目敏感信息就可通过,为投资者节省了时间和相关花费。而尤其关键的是原商业计划中对于非直接工作岗位创造的条件。只有当其新的商业计划被美国移民局通过之后,符合区域中心运营范围之内时,投资人才可以把非直接工作岗位纳入岗位创造之中。其中投资者将承担极大的风险,不管是审查时间,还是最终的审查结果将直接对投资人申请绿卡产生严重的后果,投资人在转变计划时应严肃考虑四个问题:

(1)资人是否具有足够的时间使移民局把新的商业计划归入其范围之内;

(2)新的商业计划是否会通过移民局的审查;

(3)新的商业计划是否能够为投资者创造足够多的工作岗位;

(4)移民局对改变计划不鼓励政策,以及其低下的工作效率都将加大投资人改变投资的风险。

因此,对于投资计划改变,个人认为风险过高,投资人会陷入困境,如果不是预见重大商业缺陷,不鼓励投资人改变商业计划。

结论

国会创造EB-5投资计划的目的在于为美国经济注入新的活力,创造更多的就业。EB-5项目具有灵活的投资额度和岗位创造方法。而正是因为这种灵活的特性造就多样化的EB-5投资机会。我们仔细认真地审查将会根据以上的条例执行。

    (文章来源:【银率】网  2011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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