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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利好!美国移民局宣布恢复“EB-6”创业者留美许可计划 ... ...

2021-5-12 21:35

摘要: 美国移民局(USCIS)5月10日宣布,国土安全部(DHS)正在撤销2018年拟订的废除“国际创业者法案”(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Rule, IER)的计划。这意味着对于外国企业家而言,该计划仍将是一项可行的计划,有助于 ...
美国移民局(USCIS)5月10日宣布,国土安全部(DHS)正在撤销2018年拟订的废除“国际创业者法案”(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Rule, IER)的计划。这意味着对于外国企业家而言,该计划仍将是一项可行的计划,有助于他们在美国创建和发展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初创企业并合法居留在美国。

“国际创业者法案”最早是奥巴马政府为了允许外国企业家和创业者留在美国境内投资创业,改善美国经济而制定的。对于在美创业,创造就业机会和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家发放居留许可(Parole)。很多人称之为“EB-6”,但其实严格来讲,它不属于签证,而是一种居留许可。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最长可以有5年的居留时间,还可以申请家属来美,配偶可以工作,孩子可以上学。



命途多舛的国际创业者法案

1

2016年8月底,美国移民局在其官网宣布了一项新规,将允许美国国土安全部向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家发放入境许可(Parole),即在美国居留的临时许可,以方便这些企业家在美启动或扩展业务。并宣布开始对该新规进行公众测评。(美国移民局拟新规,海外企业家留美将更容易!

2

综合了公众意见之后,国土安全部于2017年1月17日在联邦公报网上公布了国际创业者法案的最终版本。并且宣布此法案将于2017年7月17日生效。(利好新政 | EB-6美国创业签证新规公布,申请标准更宽松!

3

2017年7月11日,在该法案生效日期前6天,国土安全部更新了这个法案,宣布在接下来的30天内对废除该法案征求意见,也同时将该法案的生效日期大幅延期至2018年3月14日。(失望!川普要撤销EB-6?国际企业家无缘常驻美国?

4

2017年9月19日,美国国家风险投资协会 (NVCA) 认为此次突然延期且未征求公众意见评论,应该被认为不合法,因此将国土安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联邦政府撤销延迟实施IER的决定。

5

2017年12月1日,哥伦比亚特区法院做出判决,判决此次国土安全部突然延迟法案生效不合法,并撤销了国土安全部对该法案的延迟决议,判决法案正式生效日期为原定的2017年7月17日。

6

2017年12月14日,美国移民局开始正式接收相关申请。(EB-6创业签证恢复!美移民局即日起受理申请


在移民局14日宣布恢复国际创业者留美许可申请的同时,其通知中也表示国土安全部仍将按照早前的部署,着手起草新法令,以求最终取消这一类别。


移民局此次发布的公告与美国总统拜登签署的第14012号行政命令一致:“恢复人们对美国合法移民制度的信心,有助于美国新移民的融入和社会包容性”。行政命令还要求国土安全部长“明确任何阻碍合法移民系统运行的机构行为”。



申请创业居留许可的要求

1、申请人近5年内在美国成立了初创公司,且公司自创立以来合法经营业务并拥有快速发展和就业创造方面的巨大潜力。
 
2、申请人是初创公司的创立者,且(1)申请人拥有公司10%以上的股份;(2)申请人在公司运营和未来发展方面起到关键作用,比如他/她的知识、技能或经验能够大大帮助公司在美国的业务发展。
 
3、初创公司拥有大量美国资本投资或政府资助。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点中的任何一点证明:
 
(1)美国投资人投资。申请人必须证明创业公司获得了来自美国投资人25万美元以上的资金投资,且该美国投资人有过成功投资初创公司的记录。
 
(2)政府资助。申请人必须证明初创公司因经济发展、研发或就业创造方面的突出成绩而获得过联邦、州或当地政府实体1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或资助。
 
(3)其他标准。申请人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创业公司能够为美国带来巨大的公共利益,即在快速增长和就业创造方面的巨大潜力。


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获得30个月(即2.5年)在美合法停留期。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他的初创公司自签发创业居留许可以来有显著增长,且继续在快速增长和就业创造方面拥有巨大潜力,则可以获得额外30个月(即2.5年)的延期,这也就意味着创业居留许可的最长有效期可长达5年

 

符合资格的初创公司最多只能为3位创业者申请创业居留许可。



申请创业居留许可延期的条件

1、公司仍然是创业公司。申请人需要证明在创业居留许可有效期间初创公司经营合法,且继续在快速增长和就业创造方面拥有巨大潜力。
 
2、申请人依然是创业者。申请人需要证明他/她(1)继续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2)继续在公司运营和未来发展方面起到核心作用。
 
3、大量美国投资/收益/就业创造。申请人需要证明创业公司在快速增长和就业创造上的持续性潜力。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证明:

(1)额外的投资或资助。申请人需要证明在首个创业居留许可有效期(即30个月)内,获得了5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资金,这包括来自美国投资人的投资资金或来自美国政府实体的奖励或资助,或以上两者都有。
(2)收入的创造。申请人需要证明创业公司在首个创业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年收入达到50万美元以上,且平均年收入增长为20%以上。
(3)就业的创造。申请人需要证明创业公司在首个创业居留许可有效期(即30个月)内,至少为美国工人创造了5个全职就业机会。
(4)其他标准。申请人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创业公司能够为美国带来巨大的公共利益,即在快速增长和就业创造方面的巨大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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