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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允许存在移民倾向的美国非移民签证有哪几种?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3-9-10 09:55
标题: 允许存在移民倾向的美国非移民签证有哪几种?
    近日,很多投资人都问到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我申请了美国EB-5投资移民,在I-526申请的审核期间,会不会在申请其他类签证赴美时因为“移民倾向”而被拒?”更极端一点的问题是:“如果EB-5投资移民申请未能通过,会不会影响我未来申请其他类型的美国签证?”其实,投资人会存在这样的疑惑最根本的原因还是投资人对美国种类繁多的签证类型了解得不够充分。

    但凡有过美国签证经历的人,对“移民倾向(immigrant intent)”这个词都不会陌生。在申请F-1/2、B-1/2或J1/2签证的时候,有人被拒签,美国使领馆会告知依据是INA 214(b),美国移民法指的INA 214(b)就是移民倾向。 INA214(b) 规定,任何申请美国非移民签证的申请人,都被假设为具有移民倾向。只有当申请人证明自己没有移民倾向之后,才能获得非移民签证;也只有证明自己没有移民倾向之后,才能进入美国。但是凡事都有例外。 法律存在有罪的推定,也有无罪的豁免。“双重倾向原则”(Dual Intent Doctrine)就是其中的例外,“双重倾向原则”是针对移民倾向而特别设计的。对于某些特定的非移民签证,法律允许存在移民或不移民的双重倾向,申请人也不需要证明自己没有移民倾向,因为即使申请人有移民倾向,也可以拿到非移民签证。
<p style="text-align: center"><a href="/wp-content/uploads/2013/09/9122147281.jpg"><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13793" src="/wp-content/uploads/2013/09/9122147281.jpg" alt="" width="300" height="208" /></a></p>
    美国移民法INA§214(b) 明确指出,H-1B(不包括H-2、H-3或者专门给智利和新加坡公民的H1B1工作签证)和L类型的移民签证不受“移民倾向”的约束。换句话说,就是允许上述类型非移民签证的申请人具有移民倾向。H-1和L类型签证的双重倾向最早来源于美国1990年的移民法案(Immigration Act of 1990, Pub. L. No. 101-649,104 Stat. 4978; effective October 1, 1991.)。此法§205(e)明确规定,H-1B申请人不需要证明他们没有在本国永久居留的意图。同时,美国法律从未要求过L签证申请人证明他们的本国永久居留意图。因此,美国移民局(USCIS)和美国国务院(DOS)在实际操作中也认可H-1B和L签证的双重倾向。比如说,劳工卡获批或提交优先移民申请(preference petition)不会导致H-1B或L签证的申请被拒。根据美国国务院的文件(DOS cable no. 91-State 171115 para. 2 ,May 24,1991),双重倾向延伸适用于H-4和L-2家属签证。

    虽然 IMMACT 90 在条文上只认可H-1和L的双重倾向。美国移民局在实际操作上也承认给条约投资商贸易商E-1/2类型签证可以具有双重倾向。其根据是移民法INA§101(a)(15)(E) 没有要求该类申请人证明他们的本国永久居留意图。

    给拥有杰出才能人士的O-1签证也被允许具有双重倾向。根据移民局的规定 8 CFR§214.2(o)(13) ,劳工卡获批或提交优先移民申请(preference petition)不会导致O-1签证的申请被拒。该类申请人可以给予O-1非移民签证暂时合法居留美国境内,在此期间,可以合法地提出永久居留申请。这条规定并未延伸适用至O-2辅助人员。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a href="/wp-content/uploads/2013/09/b_banner515.jpg"><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13794" src="/wp-content/uploads/2013/09/b_banner515.jpg" alt="" width="690" height="100" /></a></p>
    根据移民局的规定 8 CFR 214.2(p)(15) ,给演员和运动员的P签证也适用双重倾向,但是并未延伸适用至协助人员。移民局的这项规定具有争议,因为移民法INA§101(a)(15)(P)明确要求该类申请人证明他们的本国永久居留意图。

    K1、K3和V签证也适用双重倾向。K1是美国公民的未婚妻或者未婚夫的临时签证,K3是美国公民的配偶的临时签证,V签证是美国永久居民的配偶和子女的临时来美亲聚签证。这些签证都允许你有在美国永久居留的意图。

    TN签证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之后美国给予加拿大和墨西哥公民的非移民工作签证(加拿大公民适用TN-1签证)。其特点是没有名额限制,无需繁琐的雇主劳工证,初始有效期为三年, 还可以无限期续签。从移民法的角度看,TN签证被归类到INA§214(b),受移民倾向制约。但是,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论认为,TN签证应该被允许有双重倾向,因为移民法没有明确要求该类申请人证明他们的本国永久居留意图。1996年,美国INS(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Services, USCIS的前身)福利部门商务贸易分支的主管 Yvonne LaFleur发表文件建议,TN签证持有者在提交了移民申请的同时,应该被允许保留非移民意图。虽然这份文件对移民官员没有强制约束力,但仍然在很多入境口岸被采纳。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a href="/wp-content/uploads/2013/09/Funchliuxue42231.jpg"><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13796" src="/wp-content/uploads/2013/09/Funchliuxue42231.jpg" alt="" width="700" height="134" /></a></p>
    总的来说,从移民局的实际操作上看,允许双重倾向的非移民签证类别有:H-1B、H-4、L-1、L-2、O-1、P、E、K-1、K-3、V、TN签证。TN夹在允许双重倾向与单纯的非移民签证中间。一方面,TN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允许双重倾向的非移民身份;另一方面,较之单纯的非移民身份,TN多了一些灵活性。

    综上所述,移民倾向可能会影响F,J,M,B非移民签证的申请,但这并不是说非移民身份持有人就不能申请移民。很多F1学生,在美国留学期间,就成功通过递交NIW国家利益豁免或者EB1特殊人才等方式获得了美国绿卡。同时,移民申请的记录也可能会导致F1/F2, J1/J2, M1/M2, B1/B2等非移民签证申请受阻,并有可能影响到申请人的身份延期,转换以及OPT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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