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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允许境内居民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促进跨境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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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6 12:42: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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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本周一(7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优化管理流程。根据外汇管理的职责和目标,合理界定返程投资外汇管理范围。按照“跨境流出按对外直接投资(ODI)管理,跨境流入按境内直接投资(FDI)管理”的思路,改革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方式,优化相关管理流程。

二、精简管理环节。调整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范围,只对境内居民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进行登记,取消原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登记、融资登记和融资变更登记等手续,同时简化变更登记内容。

三、简化业务材料,对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仅要求提供标准化、格式化的申请表、资金合法性承诺、身份证明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四、拓宽资金流出渠道。允许境内居民购付汇用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及境外营运资金等,同时取消境内企业对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放款的限制。

五、放宽境外融资资金使用限制,取消“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的强制性调回资金规定,允许境外融资及其他相关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六、明确将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员工权益激励计划纳入登记范围,更好地满足境内居民个人合理需求。

七、强化风险防控的理念,在简政放权、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的同时,通过加强统计监测,强调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违规责任的追究。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知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路透社分析称,这较此前定义范围有所扩大。在2005年版本中,特殊目的公司仅限于境内居民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此番扩大至境外资产或权益。

比较新旧版本,此次还明确境内居民控制的境内企业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可以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放款,境内居民亦可购汇用于出资、股份回购、退市等。

(参考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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