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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中心申请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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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 15:44: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2013年5月30日的EB-5审核政策备忘录中,USCIS承认区域中心申请可以基于“大致的方案”,“可验证的细节”并不是必须的。那么这个 “大致”的标准究竟在哪。在最近USCIS公布的无先例决定中,其行政上诉办公室AAO通过一个区域中心申请的拒案对最低的标准进行了定义,这个申请只是 提交了一些处于申请地段内的公司以及它们所属的行业但没有实际存在或者假设的项目,且递交的RIMS II手册中只是说“将会利用熟悉RIMS  II的第三方”。

对此AAO说道:尽管USCIS没有对大致方案的细节标准做出定义,但如果只是注明行业类别的 NAICS代码以及最终输入输出模型而不分析模型如何可以应用于假设的项目身上,这是不满足申请的要求的。同样,只是简单地提交RIMS  II手册但却不去分析其在注明的行业种类中如何适用也是不满足申请人的证明要求的。

对于区域经济的促进作 用,AAO说区域中心仅仅维护网站并使用区域中心经理人“名片联系方式”是不够的。提交“形式化的”I-924A表格不足以证明区域中心可以尽到管理、监 管以及监督投资活动的责任,但是AAO说因为他们可以根据其他理由驳回上诉,所以他们不会就8 CFR  204.6(m)(6)条款(关于因未能提交年报或未能促进经济增长而“终止区域中心”)是否要求区域中心初始申请提交证据一事下结论。

​对 于已经在区域中心申请上花费大量金钱的申请人来说,AAO的决定也算是可以让他们感到欣慰了——至少还有一些实际的要求可以遵循。但是AAO的用词暗示了 一个仅有骨架与简单经济分析的假设项目似乎也能证明申请人有能力使得项目满足EB-5就业创造的要求。AAO并没有说对建造成本、时间表的第三方确认或者 确定运营形式的第三方市场调查是否是基于假设项目的区域中心申请所必需的材料。AAO也没有说区域中心地理范围需要提交哪些证明。

AAO说这个被拒绝的申请案例在递交申请时对于区域中心公司成立的形式做了不正确的表述,这导致他们不再相信申请人所做的其他表述。这提醒我们在申请时一定要万分小心,对于细节一定要保持一致性。(内容来源:IIUSA,作者:Robert C. Div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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