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投资移民项目三道“防护墙”严格把关。为了使投资移民可以更为吸引投资者,1996年开始,移民局放松了不少条件,美国投资移民项目的投资的方式和聘用工人的计算方式等,使美国投资移民者可以透过美国现有的投资基金进行投资,可以用借款的方式减少真正投资的数额等。
美国投资移民是美国新移民法中职业移民项的第五类优先移民 (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移民签证,简称EB-5移民签证,有关投资移民的法律是于1991年生效实施。
美国政府并于 1993 年在 EB-5 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一种“地区中心移民方案” (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 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使EB-5 成为美国所有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通道。
地区中心项目
一般而言,申办投资移民人士最关心的问题无疑是申请资格是否容易?申请时间是否冗长?投资资金风险性如何?对于这些人之常情的普遍关切点,前述关于EB-5的介绍应已充分说明此签证在申请资格的宽松性与申办时间的快速性上所具备的优点。除此之外,以下的三大特色说明,相信可以让有意于投资移民的申请人认识到此类项目在投资风险、资金安全与未来解除签证条件等方面为投资人所提供的绝佳优势。
1)投资资金有监管法令的保障
依据规定,投资人在递交I-526申请表时,须将投资款项汇入指定银行的监管账户(Escrow Account)内,因此对于不了解银行业务运作的投资人而言,往往会担心其资金的汇出是否代表该笔资金已交给方案公司,甚或是个别人士或企业。事实上,监管银行就是本方案为投资人在移民申请尚未核准前,所特别开立的一个具有法律保障的银行账户。
2)投资事业有专家把关
虽然投资资金流向有保障,但投资事业总有风险。有些谨慎的投资人曾经问道:“如果基金公司倒了,是否代表我的投资可能会有血本无归的时候?”我们要说的是,这样的可能性是存在的。通常投资人是将资金投入自己所认购签署参与的特定投资项目,而所有投资项目的经营模式均为融资贷款给通过基金发起人所审核的企业,因此投资人的投资风险考虑关键完全是建立于投资项目中贷款发放对象的还款实力。
3)未来签证条件解除便利
一般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是其EB-5签证届满二年时是否能顺利让美国移民局解除其签证条件,因为他们无法确知二年期满其原始投资行为是否仍能符合美国移民局对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要求;另一方面,二年期满,其投资金额的到位情况是否能符合美国移民局对50万美元投资门槛的认知标准。基于这些考虑因素,经济特区的投资项目对投资人又具备了另一层面的特色与优势。
(文章来源:533留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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